**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考点一: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涉及的法条:《民法通则》第4条)
自愿原则在传统民法中又被称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法定范围内的广泛��行为自由,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它具体体现为所有权自由、契约自由、遗嘱自由等民法的理念。当然这种自由并不是**的,一般来说应具备下列条件:“自愿”必须是真实的,而不是虚伪的;“自愿”不能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当事人真实的意愿必须以适当的方式表达出来,让他人所感知;在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必须双方自愿,达成合意,仅有单方的自愿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一、自愿原则的上位理论
权利本位是指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中,权利是**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相对于义务而言权利是目的,处于主导地位;相对于权利而言义务是手段,是权利的引申,设定义务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本位是人类追求自由的法律表现;自愿原则是权利本位原则在民法上的表现。
在公法领域:在法治**表现为“限制公权,保障私权”。
在私法领域:强调民事自由。当私权与私权发生矛盾时允许民事主体采取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私力救济等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法律上应当保护在先权利、限制危险(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行为。
二、自愿原则的含义
自愿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依法享有广泛的自由。在私法领域内表现为“法无禁止即授权”,法律没有禁止某项行为又没有违公序良俗,民事主体即可以为该行为。这与公法领域“法无授权即禁止”的理念正相反。依法治国的理念要求**机关应严格依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依法定程序办事。**机关的“自由”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否则它的行为就是违法。当然有例外,行政主体的即时强制权的本质是行政主体的紧急避险权的表现,法律没有授权也可。
例:甲与乙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纠纷只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都不得向法院起诉。发生纠纷后甲未经与乙协商直接向法院起诉。乙在答辩中要求法院驳回甲的起诉,理由是甲已放弃诉权。乙的主张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不能,协议无效。法院的管辖权是公法权力,当事人无权协议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要当事人起诉,法院就有受理的权力。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权对公法利益作出处分。
民事主体的自愿活动应当有合理的限度,受到一定的限制(没有**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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