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改革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现行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主要障碍。但由于户籍制度涉及城乡居民在就业、**、教育、住房、福利等方面的利益调整和再分配,涉及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其改革一定要谨慎推进,分内容、分阶段、分地区进行。从现阶段的发展看,各地在城乡居民、内外省农民工的就业方面基本上实现了与城镇居民的统一,即无门槛就业,同工同酬;农村居民在教育、**和社会保障方面(除养老保险推进缓慢外),尽管在待遇水平上与城镇居民有较大差距,但基本上都有一定的保障,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的颁布实施,为缩小城乡区域之间人民群众的社会保障差距提供了制度基础。这一切都为破解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困局创造了有利条件。
改革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宜采取渐进式改革方式,即先在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和中小城市试行,待探索积累成功经验后再在经济较为一般的乡镇和中小城市试行,*后再在大城市试行,以避免改革对社会稳定造成过大的冲击。从中国各地的实践探索看,笔者认为,当一个地方常住人口人均GDP超过5000美元后,是实施户籍制度改革的合理时机。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无论是这个地方的经济总量、.财政收入,还是产业的规模和结构、质量和效益等,都达到了相对较高的发展水平,并呈现出加快发展的良好态势,具备相应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是因为这个地方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的新时期,需要通过破除城乡二元分割制度、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来为地方新一轮发展赢得更广阔的空间,提供更强大的动力。广东省的深圳、珠海、佛山和中山等市韵户籍制度改革都是在这一阶段开始实施的,目前这些市已经没有农村居民这一概念,全部都是城镇居民。这几年来,深圳、珠海、佛山和中山等市经济社会之所以能够又好又快发展,尤其在遭遇各种风险和挑战,特别是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时能够始终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就是得益于通过户籍改革后,城乡居民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实惠,形成了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合力和推动力。
(3)改革农村土地管理制度。长期以来,由于农村基本公共产品供应的短缺,土地不仅发挥着生产功能,更重要的是还承担着农民的养老保障等社会功能。推进农民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必然会降低农村居民对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的依赖程度。但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农民对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没有产权,使得土地无法资本化,减少了农民的土地实际收益。而城市过高的生活成本,又使得收入本来不高的农民工对城市望而却步,从而��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劳动力的顺利转移。我国现行的农村居民人户城镇的政策是,一旦农村居民成为城镇居民,必须放弃在农村的宅基地与承包地。但存在问题是,一方面,随着“三农”政策的全面推行,农民得到的实惠日益增多,农村发展致富的前景被看好;另一方面,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计划经济时期**下来的城市统分统包的政策“红利”日渐消减,同时由于城市生活压力的不断增大,城镇户口的吸引力也在不断减弱。农民工人户城镇后,由于仍面临着缺乏住房等基本的生存条件等问题,加上农民工这个群体职业上的不稳定性,假如有朝一日企业裁员或者他们想到其他城市工作,那么城市的**居住权也就随之失去了意义。权衡利弊,很多农民工不愿意轻易放弃农村的承包地和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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