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性宪法是指创制宪法的形式和程序与一般的普通法律一样,因此,由此产生的宪法在法上与普通法律的法律效力是一样的。
以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的分类标准来考察世界各国宪法,美国宪法属于典型的刚性宪法,的宪法属于典型的柔性宪法。
依照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的分类标准,我国宪法也属于刚性宪法。
(三)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1.宪政的含义
(1)宪政的基本前提是制宪,即**制定了作为根本法的宪法或宪法性法律。由于宪法是级革命的产物,故宪政也只产生和存在于资产**革命以后。
(2)宪政的基本内容是民主事实的制度化,即民主制度;宪政的基本要义和核心内容是“权”,区别于专制制度“君主主权”。
(3)宪政的水平和程度归根结底取决于一国的政治、经济及文化的发展程度。各国情况不一无法适用统一的形式标准来衡量其宪政水平和程度。
(4)保障人权是宪法规定的出发点。
2.宪法与宪政的联系和区别
宪法与宪政存在非常密切的联系:
(1)宪政作为以宪法规定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政治制度,它的产生、存在、发展和变化都必须使纸上宪法成为现实的宪法的目的。
(2)但是宪政实践又不是完全被动的,对于不具有正当性、确定性、功能性、调控性的宪法,践活动又可以使得纸上的宪法符合宪政实践的要求。二者也有区别:(1)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即存在通过制宪产生的宪法是实现宪政的基础,而宪政是宪法的现过程或状态。
(2)宪法规定了一系列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则体系,侧重于静态的调整,而宪政提供了实的环境与过程,侧重于动态的调整。
(3)宪法文本所确定的价值体系是不确定的,而通过宪政所确定的价值体系是确定的。
(4)宪法是一种规范形态,而宪政往往是一种现实形态,具有鲜明的实践特征。
(5)两者有不同的评价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