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和标的物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合同的标的物是指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也可以称为合问的标的,具体就是买卖货物的名称和货物品质要求掌握在合同中规定当事人名称和货物名称及货物品质的方法和应该注意的问题。
2004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简称《对外贸易法》)第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职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既包括我国对外贸易的经营者,也包括境外合法国际货物买卖的经营者。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的住所是指国际货物买卖经营者的个人姓名、住所以及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营业所或住所。个人的姓名指经户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正式用名,个人的住所是指个人长期生活和活动的主要住所。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是指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名称,如公司必须以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为准,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是指它们的营业场所和办事机构所在地。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TO后外贸业务和对外经济贸易事业发展及教学改革的需要,培养从事对外经济贸易**管理人才,高等院校开设了国际贸易实务课。本门课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理沦与实践紧密结合,并具有涉外业务特点的政策性与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也是国际经济贸易专业必修的一门重要基础课。开设本门课的目的在于使国际经济贸易专业学生不仅必须掌握国际贸易理论、政策、法律知识、国际贸易惯例以及电子商务,而且还必须具有较丰富的国际商务知识和分析处理外贸业务问题能力。通过学习本门课程,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生应该掌握国际贸易实务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与方法。
应该以马列主义基本原理和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各项方针政策为指导,将国际贸易专业先行课“国际贸易”、“中国对外贸易概论”所阐述的国际贸易娌论、方针、政策,在本学科加以具体体现与运用,使理论与实践、政策与业务有效结合。
在本学科的教学实践中,注意与国际贸易法律结合,增强国际贸易专业学生法律观念及国际贸易惯例知识,以维护我国外贸企业正当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