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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二版)同步辅导与案例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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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二版)同步辅导与案例集

  • 作者:朱最新 杨桦 .
  • 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
  • ISBN:9787307074552
  • 出版日期:2010年02月01日
  • 页数:289
  • 定价:¥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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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书详情

    内容提要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同步辅导与案例集》以张树义教授主编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二版)为蓝本,并结合众多**的行政法学教材的研究成果。以及近年来各**院校经典考研真题、司法考试中的考题,对行政法学科目的结构和知识点进行了系统的梳理,适合初步学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的本科生、准备司法考试的考生以及准备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考生。
    文章节选
    二、(北京大学2008年考研简答题,2004年司法考试多选题)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
    设定行政许可属于立法行为,应当符合《立法法》确定的立法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从权限讲,原则上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设定行政许可。因此,有权设定行政许可的机关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具体而言,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划分为:
    (1)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2)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级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3)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但在作出具体规定时,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具体规定时,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4)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禁止设立许可的事项是设立应当由**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设立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目录
    前言
    编写说明
    **章 行政法概述
    知识结构图
    知识点精析
    案例分析
    巩固练习
    深度拓展
    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行政主体
    第四章 行政公产
    第五章 行政行为概述
    第六章 行政立法
    第七章 行政许可
    第八章 行政处罚
    第九章 公务行政
    第十章 行政合同
    第十一章 行政救济
    第十二章 行政复议
    第十三章 行政诉讼概述
    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十五章 行政诉讼的管辖
    第十六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十七章 行政诉讼证据
    第十八章 诉讼程序
    第十九章 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与规则
    第二十章 行政诉讼的结案
    第二十一章 **赔偿概述
    第二十二章 **赔偿的范围
    第二十三章 **赔偿主体
    第二十四章 **赔偿程序
    第二十五章 **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
    参考答案
    综合测试题
    综合测试题参考答案
    综合案例题
    中国人民大学2009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北京大学2009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清华大学2009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复旦大学2009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9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重要法条及司法解释
    主要参考文献
    编辑推荐语
    "全国**套由法学界泰斗亲自把关的法律丛书
    全国**套针对法律专业考研辅导丛书
    全国首创法律“双师型”编写团队
    全国多所**院校知名教授联合编写
    全国多家知名律师事务所倾力**

    八十高龄的马克昌先生
    一直关注着法律学科的发展,一直关注着法律专业学子的需求。希望通过本丛书收录的大量试题,能给考研迷途中的莘莘学子点一盏明灯;希望通过本丛书收录的大量的真实的法律纠纷案例,能给从事法律工作的读者提供帮助。

    马克昌:河南西华县人,法学家。1950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律系,后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研究生班,师从前苏联刑法学家贝斯特洛娃教授专门从事刑法学研究。1952年返回武汉大学任教。曾于1977年受委托担任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吴法宪的辩护人,并参加过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订工作。现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终身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副会长、*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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