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导论
第三节 经济法律制度的制定与实施
一、经济法律制度的制定
经济法律制度在我国具有多种表现形式。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和学理认识,通常有以下形式:(1)宪法规范;(2)法律,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行政法规,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4)地方性法规,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①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即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6)规章,包括国务院各部(委、行、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单独或联合制定的部门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7)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其他有权解释。
经济法律制度的制定反映的是经济法律制度的立法活动,包括制定、修改和废止等一系列环节。经济法律制度的制定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符合市场经济客观规律;(2)法制统一;(3)科学民主;(4)借鉴外国经验与适应国情相结合;(5)稳定性与变动性相结合;(6)前瞻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
考察我国经济法律制度的制定,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2年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模式以后,立法的步伐明显加快,一系列有关市场经济的新法顺利出台,同时一些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法律也得到了及时的修改,目前已初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济法律制度体系。
(一)关于《宪法》的修订
我国现行《宪法》颁布于1982年12月4日,当时对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财产权制度等进行了规定。作为根本大法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础和依据,《宪法》首先对经济体制改革的现实作出了积极的反映,这表现在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的四个宪法修正案中。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同时还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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