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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保障的中国模式(残疾人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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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保障的中国模式(残疾人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 作者:相自成
  • 出版社:华夏出版社
  • ISBN:9787508063102
  • 出版日期:2011年04月01日
  • 页数:312
  • 定价:¥3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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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本书的主旨是研究探讨中国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及其模式问题。笔者就居养、优恤、教育就业、蠲免、赈谷、婚姻家庭等问题,从历代思想家的论述到历代有关的政策法律的制定和特点等进行了探讨和研究。
    文章节选
    (5)关于公务员的恤金,民国时期曾作了系统的规定。民国十六年九月九日,国民政府公布《官吏恤金条例》十六条,将恤金分为终身恤金、一次恤金和遗族恤金三种。官吏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获得终身恤金:①因公受伤,致身体残疾,不胜职务;②因公致病,致精神丧失,不胜职务;③在职10年以上,身体衰弱或残疾,不胜职务;④在职10年以上,年逾60,自请退职。官吏因公受伤或致病,未达身体残疾或精神丧失程度的,酌情给予一次性恤金。官吏因公亡故,或任职10年以上,勤劳**而亡故,或受终身恤金未满5年而亡故,均给予遗族恤金。官吏被褫夺公权、停止公权尚未复权、丧失国籍、受终身恤金后再任官职,均停止其恤金。民国��十二年六月,铨叙部呈由考试院转报国民经政府立法院审议,对《官吏恤金条例》进行了修订。立法院于第三届第二十四次会议开始审议,并交法制委员会审查。后经过反复多次修改,立法院于第三届第五十次会议通过了该法案,更名为《公务员恤金条例》,国民政府于民国二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公布。该条例共23条。规定恤金分为4种:①公务员年恤金;②公务员一次恤金;③遗族年恤金;④遗族一次恤金。公务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年恤金:①因公受伤或致病,致成残疾,或精神丧失,不胜职务;②在职15年以上,身体残疾,不胜职务;③在职15年以上,勤劳**,年逾60,自请退职。公务员因公受伤或致病,未达残疾或精神丧失程度的,得酌情给予一次性恤金。公务员因公亡故,或在职15年以上病故,或受年恤金未满5年而亡故,均得给予遗族年恤金。年恤金数额,按俸给十分之一,或俸给之半额至全额;一次恤金,按2个月之俸给至10个月之俸给酌情给予。
    目录
    写在前面的话
    **编 残疾人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体系建设
    一、城乡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构建中的公平与效率关系——兼论健全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
    二、切实加强城乡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
    三、中国残疾人权益保障历史发展阶段概述
    四、发展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我国残疾人事业60年发展进程概览
    五、夯实社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的基础
    六、奥运会奖金反映出的强烈反差——兼论社会的歧视和不平等现象
    七、我国宪法和法律对残疾人的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第二编 中国残疾人保护制度的发展和演变
    一、中国历代有关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思想学说及其评价
    二、残疾人居养政策法律的制定及实施
    三、优恤制度
    四、残疾人的职业技能教育与就业
    五、蠲免政策和法律对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优惠照顾规定
    六、历代有关赈谷制度规定中对残疾人的照顾
    七、残疾人的婚姻和家庭保护
    八、刑事法律中对残疾人的保护规定
    九、中国古代残疾人权益保障的基础和特点
    十、近现代中国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的发展和演变
    十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残疾人社会保护法制

    第三编 英美残疾人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及其借鉴
    一、美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实践及借鉴
    二、英国社会保障与社会服务制度及其借鉴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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