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l98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章 基本原则
**条 立法目的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调整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理解与适用
作为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要注意以下几点:**,人格平等。主体相互间没有管理和被管理、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凡是主体地位不平等,相互之间一方可以支配另一方的人身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的对象。第二,非财产性。人身关系以特定的人身利益为内容,不能用**来衡量。第三,专属性。特定人的人身利益只能由特定的人享有,不可转让或抛弃。
第三条 平等原则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条文参见
《合同法》第3条[合同双方地位平等原则];《婚姻法》第2条[婚姻双方地位平等原则]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理解与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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