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选)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曰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章 总 纲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艾**。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和地方的**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件、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