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正 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编 总 则
**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条 【立法目的】为了?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和社会公共**,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检法职责分工】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关联法规
《海关法》第4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条
第四条 【****机关职权】****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的规定。****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享有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同等的职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的规定,原由公安机关主管的间谍、特务案件的侦查工作,改由****机关承担。1997年刑法修改时废除了特务罪的表述,因此,****机关只管辖间谍案,《刑法》规定的其他危害****的刑事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管辖。同时应注意,未设****机关的县(市),间谍案由公安机关管辖。
执行本条规定,应注意****机关与公安机关在办理危害****的刑事案件中要按照**规定的管辖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