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一本展现英美法“性格”的作品。使用“性格”这一具有拟人化色彩的概念,并非笔者**。在法哲学领域,曾有学者针对法律学的性格进行过深入探讨,并指出“实践性构成了法学的学问性格。法学是论题取向的,而不是公理取向的”。从这种意义上讲,作为身处不同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中的学人,着手撰写英美法的法律传统与制度文化,犹如眺望天边的彩霞,那绚丽的流光溢彩,总是那么遥远,那么难以捉摸。在笔者看来,学习英美法,就应该了解英美法的本质特征和法系特点,唯有掌握了这一点,才能理解英美法上的许多看似不合理的制度其实恰恰具有很强的合理性。基于实用性和阅读的方便,本书并未过多地对法的本质特征加以概念化解读,而是试图通过勾勒英美法的发展轨迹,分析背后的文化因素,画龙点睛地指出法的本质特征对于一个法系的重要意义;相较于“本质特征”这一具有内恰性的概念,“性格特征”一词则具有一定的“显性”意味,因此笔者认为选择“性格”一词来对本书的内容加以描述更为贴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