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编 刑法总论
第四章 犯罪与犯罪构成
**节 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一、犯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主权、领土完整和**,分裂**、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
这是我国刑法从法律形式和**实质相统一的角度,对犯罪的概念所作的概括和揭示。其中刑法理论中的“但书”,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为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了总的标准。
概括说来,犯罪是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惩罚的行为。
二、犯罪的基本特征
从上述我国刑法对犯罪概念的表述形式来看,犯罪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基本的特征。
所谓社会危害性,即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这样所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就是指对**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性,犯罪的本质就在于它危害了**和人民的利益,危害了社会主义社会。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给社会带来危害,法律就没有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也不会对它进行惩罚。某种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例如,小偷小摸,数额不大,不能当作盗窃罪;与邻居争吵,动手打了对方,伤势轻微,如把对方鼻子打青了,或者把牙齿打出血了,这种行为是错误的,应当批评,甚至给予必要的处分,但不能当作故意伤害罪。由此司见,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没有犯罪;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相当的程度,也不构成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