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远古时期,人们的联系纽带基本上是靠血缘,血缘外的联系(除了战争)很少,人们的生产能力很低,社会形态十分低级,人们社会生活简单,人类大部分时间都用于寻找食物,这时不存在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一说,而且权利的概念也较为模糊,如果说有,主要也是共同的生存权。在西方,这种以血缘为主的社会纽带则因两个因素而较早地断裂:一是宗教,通过人与上帝的联系超越了血缘关系;二是商品经济本身(特别是市场)的发展,它将基于血缘、宗族而结成的群体分成一个一个的人,即不同的利益主体。而且随着**、政府等政治体的出现,**矛盾上升以后,**职能由外部职能为主转为外部职能与内部职能并重,个人为了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维护自身利益,才出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对的概念,尤其经过“三R运动”,即罗马法的继受、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Reception of Roman Law,Renaissance Ferment,Religion Reform),自由主义权利观逐渐形成,对于权利的含义赋予新的内容,认为权利是人们反抗多数人统治的一种手段,如密尔的话:“享有一项权利,就是拥有一种为社会所必须保护的为我所占有的东西。”而20世纪60年代发生在美国的争取权利的群众运动,则进一步使得权利问题成为涉及政治、法律和道德的**问题(目前我国也有类似的情况),由此出现一种**权利的趋势。然而我认为,权利只能是一个相对概念:一是表现在财产权方面,即使是在美国,大多数人认为财产权是**的,“即财产权就是个人自由地使用、享受和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但美国法院早在19世纪就已经开始否认私人财产权的**性。所以,财产权绝不是个人的**自由,它往往意味着个人处分自己财产的自由必须与社会利益相结合。正如卢梭所说,“无论用什么方式进行这种占领,各个人对于他自己那块地产所具有的权利,都永远要从属于所有的人所具有的权利;没有这一点,社会的联系就不能巩固,而主权的行使也就没有实际的力量。”二是不存在孤立的权利持有者,因为如果权利的持有人只是片面地追求个人权利,而得不到社会结构支持的话,那么权力的行使往往将以失败告终。三是与责任相伴随,即在行使权利时存在社会的*低道德标准的约束。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权利属于道德范畴,与利益相对。利益是一种结果或是功利,即权利是道德原则,它本身即是目的,权利制约利益。权利不是以功利为基础,而是以正当性的演化与利益无关的道德原则为基础的。
那么,纳税人权利的含义又是什么呢?我认为纳税人权利是纳税人因纳税而拥有的权利,而且是通过社会扣除后,纳税人的权利得到了社会实现,即经过社会扣除(公权分配)后,对纳税人进行个人经济核算的有效性的确认;对于企业法人来说,就是通过企业财务的公开化,使企业财务的规范化、合法化得到社会确认。在一定程度上,“洗钱”也是一种试图取得社会��认的过程,只不过它由于收入来源非法(即无法正常取得社会确认),因而转到“地下”进行。正是由于社会确认的必要性,为了获得社会给予的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纳税成为内生型。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即通过税收来实现公共权力(政府)对个人产权的有效保护。税收是追求权益合法化的重要途径,纳税人的权利正是通过纳税使得其自身权益得到了合法化的确认和有效的保障。
自20世纪八九十年代纳税人权利运动的兴起,已经有许多**制定了《纳税人权利宪章》。我认为权利作为法的本体,代表着法的价值观念,是现代法治的灵魂。随着法制成为整个人类在追求现代文明过程中的一种共同选择,公民(纳税人)应有权利与法定权利的趋同这一法治的核心价值,这也应该成为我国宪政建设过程中的**。这就需要通过法治造就有限政府与有效政府,而何谓法治?所谓法治,就是“经济人”和政府都置身于法治的框架之下,都受到法律的约束,法律通过政府保护产权,实施合同,维持市场秩序,但同时法律也要约束政府。体现在纳税人身上时,就是通过法律的建立、制度的完善、政府的转变等各方面的努力,实现现代宪政**的转变,使得纳税人的应有权利与法定权利相统一,进而塑造“法定内生型”纳税人。而在政府的重新塑造中,关键是政府合法性的确立与保证,即公民对政府有较高的认可程度,只有这样,纳税人才可谈及权利的实现,纳税才能成为“法定内生型”。
韦伯曾经在理想层次区分了三类合法性:一是基于传统的合法性——传统合法性;二是基于**人物超凡感召力之上的合法性——个人魅力性的合法性;三是基于合理合法准则之上的合法性——法理的合法性。与此相适应,政治权威也可以分为传统的权威、个人魅力的权威和理性权威。而我国目前正处于第二类合法性向第三类合法性的过渡时期,公民对于制度的评价和对制度执行人的评价往往混同在一起,表现为当具体的制度执行人因个人过失造成公众利益损失时,公民更多的抱怨是制度(政府)而不是执行人,可以说这是我国长期以来“人治”的结果。因此,要维护纳税人权利,关键在于政府合法性的重塑,公平性与有效性的确立,尤其是政府在逐渐放弃物资分配权、物价控制权、企业经营管理权的同时,如何协调财权与事权;在合理转换政府职能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必须由政府来配置的那部分资源的效率,即提高社会核算的准确性、科学性和**性,保证社会扣除的合理性,而不是仅仅依靠提高纳税人的政治地位、政治谈判能力,就可以实现人类纳税的**目的——更好地生存与发展,因为任何权利都必须有赋予其上的物质基础,否则权利只是空谈。一句话,就是发挥政府和社会成员的能动性,规范游戏机制,*终依靠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发挥税收协调作用,促进社会化协作生产,方可保证纳税人权利的真正落实,“发展才是硬道理”。P185-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