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税收总论
第二节 税收分类
一、直接税和间接税
根据税负能否转嫁,税收可以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这种分类方法*早由法国重农学派的代表人物魁奈提出,后由英国学者穆勒加以完善。
直接税是指由纳税人直接负担,不易转嫁的税种,如所得税类、财产税类等。直接税税源比较固定,较易适用累进税率,对经济能起到重要的调节作用。间接税是指纳税人能将税负转嫁给他人负担的税种,一般情况下,各种商品的课税均属于间接税。间接税的征税对象广泛,其税基宽,税收收入随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增加。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在存在税负转嫁的情况下,会出现纳税人和负税人不一致的情况。这种情况对于税款征管不会造成影响,但是对于研究税收归宿、税法实效以及对宏观经济的影响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立法者必须考虑税收的转嫁效果,否则就可能达不到预期的征税目的。
二、从量税和从价税
根据计税依据的不同,税收可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
从价税,也称为“从价计征”,是以征税对象价格为计税依据,其应纳税额随商品价格的变化而变化,能充分体现合理负担的税收政策,因而大部分税种均采用这一计税方法。从量税,也称为“从量计征”,是以征税对象的数量、重量、体积等作为计税依据,其课税数额与征税对象数量相关而与价格无关,如资源税。我国现行税制以从价税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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