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篇
**章 社会保障的一般理论
**节 社会保障概念的界定
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一词初见于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罗斯福总统批准的《社会保障法》(Social Security Act),该法仅仅涉及老年、死亡、残病和失业等内容。这个词再次出现是在1938年新西兰通过的一项法案之中,这个法案将一些现行的和新兴的社会保障福利集中了起来。在1941年第二次世界大战之时,罗斯福和邱吉尔在大西洋一艘军舰上签订的《大西洋宪章》的文件中也使用过这个词。国际劳工组织正式采纳“社会保障”一词见于第26届国际劳工大会发表的《费城宣言》(1944),此后逐渐推广开来。
然而,到目前为止“社会保障”一词��没有一个被世界各国所认同的概念,各个**都是根据自己的国情和需要对其作了不同的解释。
一、国外对社会保障概念的界定
1.英国对社会保障概念的界定
英国是*早将济贫工作制度化的欧洲**,从社会福利意义上来说,济贫是*低程度的保障。1601年的《伊丽莎白济贫法》汇集了都铎政府针对贫困、流浪、失业等社会问题的相关立法,**以法律形式规范了**在救灾济贫问题上的职责,集中体现了济贫与惩贫相结合的思想,开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之先河。
19世纪末20世纪初,英国政府开始探讨“济贫法”以外的济贫方法,并向老年贫民发放少量养老金。此后在1911年颁布了《健康保险法》、l912年实施了《失业保险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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