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民法总论
**章 民法概述
**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语源和制度源
民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而中国的传统文化并没有孕育“民法”的适宜土壤。在当代,用来标注我国基本部门法民法的“民法”一词并非我国古来就有,它是个外来语,来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市民法,是对市民相互关系加以规制的法,即市民社会的法。市民社会是市民交往的总和,是用以揭示社会与**关系而提出的术语,是“作为政治**对立物、由市民的交往或者组织构成的社会存在”。马克思将市民社会定义为经济社会,亦即经济基础。所谓市民,其本义是城市居民,但历史含义,却是商品生产者,或者市场经济社
会的成员。
按照我国民法学者的通行观点,用汉字“民法”这一语词称谓近现代作为一个基本部门法的民法,是日本学者在明治维新时期介绍欧洲法律文明时所创。由日本学者津田真道于1868年译自荷兰语。而荷兰语又是拉丁语的转译。无论拉丁语抑或荷兰语及其他欧洲**相当于“民法”的语词,其原义皆为“市民法”,只是被津田真道在翻译时省略地译为“民法”,于是,便有了今天日本、韩国和中国特有的法律术语——民法。20世纪初,津田真道译名的“民法”由日本传入中国。
对于津田真道的译名,我国有学者认为:“日本学者在翻译欧洲**法律中的前述术语时,不直接译为‘市民法’,而译为‘民法’,颇具匠心,充分考虑了东方幅员辽阔的乡村社会与欧洲以城市为**的城邦社会的差别,以及由此决定的对‘市民’这一术语的不同理解。欧洲的古代社会是一个城邦**林立的社会,一个城邦的市民亦即一个城邦**的国民。古代的罗马城邦**如此,古代欧洲的其他城邦**也是如此。于是在欧洲人的心目中形成了市民亦即国民、公民的概念。‘市民法’这一术语在罗马语言中亦即同时具有罗马人的法、罗马民族的法的含义。然而在日本和中国的东方社会,‘市民’即‘城市人,,是与‘乡村人’相对应的概念,并不具有‘公民’的含义,惟‘民’才能概括‘城市人,与‘乡村人’,具有一国所有人的含义。”
对于津田真道的译名,也有学者认为将“市民法”译为“民法”,模糊了市民法的本质和性格,丢失了市民法所传达的太多的文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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