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民族地区农村经济简史
有关少数民族及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史的系统研究非常有限,而有关农村经济发展史的研究就更少。这部分研究对我们了解各民族的历史,认识现实经济发展中的问题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也有重要的学术意义。下面主要对少数民族及民族地区农村管理制度和生产发展史进行简要的回顾和总结。
3-1 农村生产关系发展简史
在农村,土地制度是全部社会经济关系的基础,生产关系变革的核心是土地制度的变革,土地的所有、占有和支配关系直接影响农业生产活动。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生产关系以1949年为重要分水岭,之前,生产关系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处于不同生产力发展阶段的民族具有与其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之后,跨越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建立了统一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与全国一样,新中国成立后,民族地区农业生产关系在不同历史时期随着改革而调整和变化,这些变革主要也是围绕土地占有和使用关系展开的。除合作社和农村人民公社阶段土地集体经营外,1949年以来,以农民为主体的、按社区人口平均分地为实质内容的农村土地制度大的变革已经进行了三次:**次是1949-1952年的土改,第二次是1978~1982年的“大包干”,第三次是1997-1999年落实“30年不变”的延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