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适用范围】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1)姓名权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侵犯姓名权的情形主要有:干涉,即干涉公民决定和使用自己的姓名的行为,如丈夫强迫妻子随夫姓;盗用,即不经本人同意而使用其姓名的行为,例如盗用知名学者的名义发表作品;假冒,即冒名顶替进行民事经济活动的行为,如冒用**电视台某记者的身份进行活动。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从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肖像权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2条规定,妇女的肖像权受到法律的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书刊、杂志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3)名誉权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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