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交易结算
1.我国证券市场采用的是法人结算模式。
2.法人结算:
(1)由证券公司以法人名义集中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资金清算交收账户,其接受客户委托代理的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均通过此账户办理。
(2)证券公司与其客户之间的资金清算交收由证券公司自行负责完成。
(3)证券公司作为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之间的清算交收,是整个结算过程不可缺少的环节。
一、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证券清算交收
一般由中国结算公司根据成交记录按照业务规则自动办理。
证券交收结果等数据由中国结算公司每日传送至证券公司,供其对账和向客户提供余额查询等服务。
证券公司根据中���结算公司数据,记录客户清算交收结果。
二、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资金清算交收
(一)证券公司和存管银行在资金清算交收中的职责
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框架下,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资金清算交收,需要由证券公司与存管银行(即客户在与证券公司合作的商业银行中指定的存放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银行)配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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