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刑法
考点精析
(一)犯罪中止
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为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为犯罪未遂。“能”与“不能”,应以行为人的认识标准进行判断,而不是根据客观事实进行判断。(1)基于惊愕、恐惧而放弃,即内心的情感构成对内心愿望的一种强制。由于行为人依然在客观上有继续进行的可能,主观上也能够认识到这一点,在有选择的情况下放弃了犯罪,因此可以成立中止。(2)基于嫌恶之情放弃。这种放弃不是基于外部的强制,仍然可以成立中止。因为担心当场被发觉而不可能继续实施犯罪的,不具有自动性;担心当场被发现会使自己名誉受到损害而放弃的,具有自动性;担心当场被捕而放弃的,不具有自动性;担心后后被告发、逮捕与受处罚而放弃的,具有自动性。(3)基于目的物障碍而放弃,即目的物没有出现。在财产犯罪中,意欲盗窃一般物,嫌少而放弃的,成立中止;意欲盗取特定物,但该特定物不存在的,即使没有盗窃其他物,也成立未遂。在针对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利进行的犯罪中,因行为客体没有出现而放弃的,属于未遂。如甲受雇杀乙,举枪后发现对方非乙而放下枪,成立未遂��发现是熟人而放弃的,由于犯罪以熟人为对象并非不可能,熟人本身不足以阻止犯罪的继续,所以可以成立中止。
中止的有效性:(1)中止行为独立防止侵害结果发生。(2)与他人协力行为,共同防止了结果发生。(3)行为人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结果发生,即使结果是偶然没有发生或者完全由他人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的,也成立犯罪中止。(4)介入因素情况下的中止。采取的措施本身足以防止危害结果发生,但由于介入因素的出现,危害结果仍然出现的,介入因素割断了原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仍然成立中止。如果行为人防止结果发生的行为本身又构成犯罪,则对新罪独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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