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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万国学校考前冲刺-卷四突破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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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万国学校考前冲刺-卷四突破100分

  • 作者:北京万国学校
  •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 ISBN:9787513000512
  • 出版日期:2010年07月01日
  • 页数:209
  • 定价:¥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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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按照2010年新大纲的考试要求,凭借老师自己多年的授课经验和司法考查规律,找出2010年国冢司法考试卷二的**考点。并对考点精要讲解,加注“小贴士”来要求考生把握细节,通过“预测突破”试题来检测考生对考点的理解程度,增加考生的得分能力。
    文章节选
    **章 刑法
    考点精析
    (一)犯罪中止
    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为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为犯罪未遂。“能”与“不能”,应以行为人的认识标准进行判断,而不是根据客观事实进行判断。(1)基于惊愕、恐惧而放弃,即内心的情感构成对内心愿望的一种强制。由于行为人依然在客观上有继续进行的可能,主观上也能够认识到这一点,在有选择的情况下放弃了犯罪,因此可以成立中止。(2)基于嫌恶之情放弃。这种放弃不是基于外部的强制,仍然可以成立中止。因为担心当场被发觉而不可能继续实施犯罪的,不具有自动性;担心当场被发现会使自己名誉受到损害而放弃的,具有自动性;担心当场被捕而放弃的,不具有自动性;担心后后被告发、逮捕与受处罚而放弃的,具有自动性。(3)基于目的物障碍而放弃,即目的物没有出现。在财产犯罪中,意欲盗窃一般物,嫌少而放弃的,成立中止;意欲盗取特定物,但该特定物不存在的,即使没有盗窃其他物,也成立未遂。在针对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利进行的犯罪中,因行为客体没有出现而放弃的,属于未遂。如甲受雇杀乙,举枪后发现对方非乙而放下枪,成立未遂。发现是熟人而放弃的,由于犯罪以熟人为对象并非不可能,熟人本身不足以阻止犯罪的继续,所以可以成立中止。
    中止的有效性:(1)中止行为独立防止侵害结果发生。(2)与他人协力行为,共同防止了结果发生。(3)行为人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结果发生,即使结果是偶然没有发生或者完全由他人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的,也成立犯罪中止。(4)介入因素情况下的中止。采取的措施本身足以防止危害结果发生,但由于介入因素的出现,危害结果仍然出现的,介入因素割断了原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仍然成立中止。如果行为人防止结果发生的行为本身又构成犯罪,则对新罪独立处罚。
    ……
    目录
    **章 刑法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
    第三章 民法
    第四章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第五章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
    第六章 商法
    第七章 司法文书
    第八章 论述题其实只是一个填空题
    编辑推荐语
    万国名师精析、考点一一列明、不求面面俱到、但求点点得分。
    司法考试培训教材,万国学校考前冲刺。

    与描述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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