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有路网!
2010万国学校考前冲刺-卷二突破100分
QQ咨询:
有路璐璐:

2010万国学校考前冲刺-卷二突破100分

  • 作者:北京万国学校
  •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 ISBN:9787513000536
  • 出版日期:2010年07月01日
  • 页数:189
  • 定价:¥25.00
  • 分享领佣金
    手机购买
    城市
    店铺名称
    店主联系方式
    店铺售价
    库存
    店铺得分/总交易量
    发布时间
    操作

    新书比价

    网站名称
    书名
    售价
    优惠
    操作

    图书详情

    内容提要
    《2010万国学校考前冲刺卷二突破100分》按照2010年新大纲的考试要求,凭借老师自己多年的授课经验和司法考查规律,找出2010年国冢司法考试卷二的**考点。并对考点精要讲解,加注“小贴士”来要求考生把握细节,通过“预测突破”试题来检测考生对考点的理解程度,增加考生的得分能力。
    文章节选
    ①所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间接正犯。例如,乙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且精神正常,如果甲教唆乙杀人,甲便是教唆犯;如果甲教唆乙盗窃,甲则是间接正犯。
    教唆行为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如果唆使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则可构成“煽动”型犯罪。
    ②必须有教唆行为。教唆行为是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并进而使之实行犯罪。教唆行为必须是唆使他人实施较为特定的犯罪的行为,让他人实施完全不特定的犯罪的,难以认定为教唆行为。教唆行为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就具体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作出指示。
    ③必须有教唆故意。过失教唆不能构成教唆犯。
    (2)教唆犯的认定。
    ①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而不能笼统地定为教唆罪,如教唆他人犯抢劫罪的,定抢劫罪。如果被教唆的人将被教唆的罪理解错了,实施了其他犯罪,或者在犯罪时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范围,教唆犯只对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②教唆犯包含间接教唆,即教唆教唆者的情况。例如,甲教唆乙,(让��乙教唆丙实施抢劫罪,甲的行为便是间接教唆。
    ③当刑法分则条文将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时,对教唆者不能依所教唆的罪定罪,而应直接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定罪,例如教唆他人吸毒罪;引诱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妨害作证罪。
    (3)教唆犯的处罚。
    ①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犯一般情况下都是按照主犯来处罚。但是在两种情况下有成立从犯的余地:**,存在数个教唆犯的情况下,有起次要作用的教唆犯。第二,教唆从犯的。
    ②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不满18周岁的人”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
    目录
    刑法
    **章 刑法概说
    第二章 犯罪构成
    第三章 犯罪排除事由
    第四章 犯罪未完成形态
    第五章 共同犯罪
    第六章 单位犯罪
    第七章 罪数形态
    第八章 刑罚概说
    第九章 刑罚的体系
    第十章 刑罚的裁量
    第十一章 刑罚的执行
    第十二章 危害公共**罪
    第十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十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十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十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十七章 贪污贿赂罪
    刑事诉讼法
    第十八章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第十九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十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
    第二十一章 管辖
    第二十二章 回避
    第二十三章 辩护与代理
    第二十四章 刑事证据
    第二十五章 强制措施
    第二十六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二十七章 办案期限
    第二十八章 立案
    第二十九章 侦查
    第三十章 起诉
    第三十一章 刑事审判概述
    第三十二章 **审程序
    第三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三十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三十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三十六章 执行程序
    第三十七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八章 行政法概述
    第三十九章 行政组织与公务员
    第四十章 抽象行政行为
    第四十一章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第四十二章 行政许可
    第四十三章 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章 行政强制
    第四十五章 政府信息公开
    第四十六章 行政复议
    第四十七章 行政诉讼概述
    第四十八章 行政诉讼管辖
    第四十九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章 行政诉讼程序
    第五十一章 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与规则
    第五十二章 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
    第五十三章 行政赔偿
    第五十四章 司法赔偿

    与描述相符

    100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台湾 香港 澳门 海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