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所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间接正犯。例如,乙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且精神正常,如果甲教唆乙杀人,甲便是教唆犯;如果甲教唆乙盗窃,甲则是间接正犯。
教唆行为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如果唆使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则可构成“煽动”型犯罪。
②必须有教唆行为。教唆行为是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并进而使之实行犯罪。教唆行为必须是唆使他人实施较为特定的犯罪的行为,让他人实施完全不特定的犯罪的,难以认定为教唆行为。教唆行为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就具体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作出指示。
③必须有教唆故意。过失教唆不能构成教唆犯。
(2)教唆犯的认定。
①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而不能笼统地定为教唆罪,如教唆他人犯抢劫罪的,定抢劫罪。如果被教唆的人将被教唆的罪理解错了,实施了其他犯罪,或者在犯罪时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范围,教唆犯只对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②教唆犯包含间接教唆,即教唆教唆者的情况。例如,甲教唆乙,(让)乙教唆丙实施抢劫罪,甲的行为便是间接教唆。
③当刑法分则条文将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时,对教唆者不能依所教唆的罪定罪,而应直接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定罪,例如教唆他人吸毒罪;引诱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妨害作证罪。
(3)教唆犯的处罚。
①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犯一般情况下都是按照主犯来处罚。但是在两种情况下有成立从犯的余地:**,存在数个教唆犯的情况下,有起次要作用的教唆犯。第二,教唆从犯的。
②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不满18周岁的人”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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