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摘
29.赔偿金计算案例(一)
(1)案情
原告张某,被告耿某,原、被告系雇佣关系,原告雇被告为其驾驶鲁A
一61707农用运输车,原告每月向被告支付工资800元。2001年12月14日,原
告以及其另一雇员李某乘坐被告驾驶的鲁A一61707农用运输车运输章丘大葱
,23时50分,当车行至博孤路垦利路段,与垦利县胜陀镇宋家村宋某驾驶的
山东E一33410小型拖拉机相撞,造成一同乘车的李某受伤。因原、被告未表
明其雇主、雇员身份,交管部门认定,被告行车不注意**,对事故负主要
责任;宋某夜晚在行车道停车未设立警示性标志,对事故负次要责任,原告
张某与李某对事故不负责任。责任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没有申请复
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出面代表被告在交管部门签了调解协议书,并
根据调解书进行了赔偿。根据原告提供的有效单据,认定原告支付李某**
费和支付救援、吊车等费用6733,2元,李某与被告在为原告所雇佣期间,
原告未给两雇员购买保险。
原告诉称,被告系原告雇佣的驾驶员,原告已支付李某**费等各种费
用12665.61元,现向被告予以追偿。被告辩称,被告是正确履行职务,无故
意和重大过失,对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负担,原告未经被告授权擅自
代表被告到交警部门签署调解协议的行为无效。因此,应予驳回原告之诉讼
请求。
(2)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是雇佣关系,被告系原告雇员,原告雇被告为
其驾驶鲁A一61707农用运输车,原告每月向被告支付工资800元。2001年12
月14日,被告按原告要求驾驶原告的农用三轮车运葱,在深夜行车,被告未
能完全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致使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被告负事故主要
责任,原、被告未表明雇主、雇员身份,原告以被告名义对外进行了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已经处理完毕,但对原、被告双方内部之雇佣关系来讲,
被告系按原告要求深夜行车,原告未对行车**采取有效措施,且原告系经
商营利,其所获收益远远要大于其向被告支付的固定工资,理应承担风险,
故对事故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应由原告自行负担。被告对该事故虽非故意,
但作为驾驶员未尽到应注意行车**的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赔偿原告
一定的经济损失。法院经综合分析上述因素,参考原告经济损失数额和原被
告的收益状况,遂判决:①被告耿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