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
第二节 投资银行业务资格
于2006年1月1日实施的修订后的《证券法》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证券承销��保荐业务。经营单项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且经营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一项以上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除了资本金要求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还须满足《保荐办法》的规定。《保荐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随着创业板的推出,该《保荐办法》已经2009年4月14日中国证监会修改,并自2009年6月14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公司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行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1)**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2)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应依照《保荐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机构资格。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依照《保荐办法》的规定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保荐业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保荐机构依法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出具保荐意见。保荐机构应当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同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2家。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以由该保荐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与该保荐机构共同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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