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节 行政的概念
一、行政的含义
(一)公共行政与普通行政
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是“行政”。所谓行政,是指“执行”或“管理”。无论是**或公共领域,还是私经济、社会领域,都有“执行”或“管理”,也就是说都存在“行政”。但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行政法调整的“公共行政”范围,会因为**和时代的不同而不同。一般地,**是“公共行政”的主要承担者,但**还会设立事业单位、公用企业履行公共职能,社会团体、私有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可通过被授权、受委托等法律形式履行公共职能。
“公共行政”相对于“普通行政”的特征,是其具有公共性。换句话说,“公共行政”涉及公共利益的追求。“公共行政”包括**行政、公共事业组织(例如公立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院)的行政、群众性自治组织(例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行政、团体性自治组织(例如律师协会、体育协会、消费者协会)的行政以及其他形式的公共行政。我国行政法调整的主要是**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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