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因为如此,这一观点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产生以来,就受到公文学界的强烈反对,有的公文专家对这种观点进行了批评,措辞相当激烈,甚至无限上纲到“服从党的领导”的政治高度进行论说。论者认为:“公文正式文种必须规定行文方向,特别要明确规定各种不同的下行文的约束程度,以利于提高行文效率。所以,公文的‘三行’是加强党和**领导体制的必需,并非受‘传统观念’和‘旧式公文理论’的‘约束’。”①论者的批评与论述都是很有道理的,尤其是对三种行文方向的法律依据方面的论述,对行政的“块”与业务的“条”两个系统的行文方向的关系的阐述等,尤为精彩。又如对“议案”的行文方向论定可成定论。
当这位论者面对街道办事处向所管辖地上的区、市政府大院发出关于清洁卫生、计划生育工作之类的事务性“通知”,不愿意将其确定为下行文时,他便认为,这个通知不应该由街道办事处发出,而应该由街道办事处的计划工作委员会向****大院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发文。这样行文关系就理顺了.问题在于,政府大院的计划生育小组,并非一级行政机构或派出机构,是否具备受文单位的资格?另外,如果街道办事处同时要想向****大院通知几件事情要办,又该怎样发文?难道要制发四五个公文不成?这些问题仍然具有商榷的余地。综上所述,这种观点也是值得商榷的,尤其是对通行文行文方向的阐释并未说到本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