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弹劾式与纠问式
(一)弹劾式及评价弹劾式诉讼构造主要实行于奴隶制时期的古巴比伦、古希腊、古罗马共和国以及封建初期的一些**之中。这一诉讼构造是以诉讼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并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为其主要特征的。其产生的主要原因大致可分为两个方面:**是深受原始公社时期解决纠纷的方式的影响。在奴隶制社会的初期,**对侵犯私人利益的行为,通常不亲自干预,而是允许受害人直接处罚加害人,或以某种方式与加害人和解。虽然后来随着**统治权力的加强和**司法职能的扩张,不允许当事人“私了”,但是**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追究活动仍然受制于当事人。即一方面在诉讼的启始上坚持“无告诉即无审判”的诉讼原则,另一方面在诉讼的进行中赋予当事人决定诉讼的主动权。第二是深受当时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想的影响。在奴隶制共和国的政治家、法学家的论著中,我们可以看到对刑诉构造问题的论述。例如: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在其《伦理学》中写道:“法律视各人平等,但就事论事。惟问其孰为作奸者,孰为受害者,孰为不公之原动,孰为其事之牺牲者而已。依此义,则不公是为不公正与不平等。法官之责,即在力使之平而已。击者与被击者、杀人者与被杀者、行者与受者,两方分际不均。法官所事,即在施刑罚以补其利益之不均而遂均之”。“人当争论之际,每求直于裁判官,即所以求得公平也。而裁判官者,则公平人之化身耳”。“且人恒于裁判官处求中道,故又呼之为中人。盖谓得其中则得公平,裁判官为中道故公平为中道也。 中华民族具有悠久的学术文化传统。在我们的古典文化中,经学、史学、文学等学术领域都曾有过极为灿烂的成就,成为全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正如其他任何**的文化传统一样,中国古典学术文化的发展并不均衡,也有其缺陷。*突出的是,虽然我们有着漫长的成文法传统,但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却迟迟得不到发育、成长。清末以降,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外来文化的影响以及法律学校的设立,法学才作为一门学科而确立其独立的地位。然而,一个世纪以来中国坎坷曲折的历史*终使法律难以走上坦途,经常在模仿域外法学与注释现行法律之间徘徊。到十年文革期间更索性彻底停滞。先天既不足,后���又失调,中国法学真可谓命运多舛、路途艰辛。
70年代末开始,改革开放国策的确立、法律教育的恢复以及法律制度的渐次发展提供了****的良好环境。十多年来,我国的法学研究水准已经有了长足的提高;法律出版物的急剧增多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样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