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选)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目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章总 纲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和地方的**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显示全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