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Z201000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2Z201010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
1.掌握注册管理
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取得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才能以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施工管理相关活动。建造师注册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各注册有不同的条件、期限和相应的规定。其中,初始注册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均为3年,变更注册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2.掌握执业管理
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建造师名义执业。
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上,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签字盖章。注册建造师签章完整的施工管理文件才有效。
二级建造师执业划分为6个专业。二级建造师不能担任本专业大型工程项目负责人。
3.掌握继续教育管理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其教育证书可作为申请各类注册的证明。
4.掌握监督管理和使用档案管理
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按规定撤销注册并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对建造师实行信用档案管���,有关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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