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制通用教程》分综合、一般行政法、特别行政法三编。
全面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政府法制所涉及范围及其学习掌握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把依法行政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的考核内容”;规定“要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通用法律知识以及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专门法律知识”。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政府法制主要包括宪法及其相关法律、一般行政法、特别行政法(即专门法律知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我们在本教材中是从行政法律关系的角度将经济法称之为特别行政法,即经济行政法,并不因此而否定经济法学科的独立性)。
政府法制本身是一个宽泛的综合性的概念,研究政府法制能否形成一个独立的理论范畴,发展成为一门独立学科有待进一步探讨。从目前法学研究现状和学科分类看,研究政府法制的基本理论分属于不同的学科范畴,由不同的法学学科相对独立地承担,并且这些学科理论体系相对比较完善。我们认为政府法制通用理论的核心包括宪法和行政法两大主干学科,而两者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