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司法文书的历史演变
任何一类事物都有其产生、发展变迁、定型的经历过程,司法文书作为一种实用文体,当然亦不例外,也有一个历史发展变化的渊源过程,如果追根溯源的话,司法文书产生与文字的产生具有直接联系。
我国文字的产生经历了漫长的阶段。在原始社会阶段初期,那时尚未发明文���,我们的祖先记事表意,是采用结绳和绘画的方法(如表时间在绳子上挽扣,一个扣表示是**)来进行思想交流。以后由于绘画、结绳已不能满足人民的表达需要,随着认识的不断提高,又逐渐形成了绘画文字,这可以说是汉字的*原始阶段,再往后又逐渐演变为象形文字,步入甲骨文时期。
甲骨文是殷商时期使用的文字,中国文字发展到甲骨文时期,应该说已趋于定型完善。当时中国已进入奴隶社会,随着**、**的出现,作为忠实体现**意志,维护统治**利益的法律也随之诞生。《左传·昭公六年》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法律的产生必然导致司法文书的出现。据记载:“唯殷先人,有册有典”。其中说的“册”和“典”当指商代的文书。由此可见,司法文书的产生是和文字、**、**、法律的产生紧密相关,正如斯大林说的:“生产的发展、出现了**,出现了文字,出现了**的萌芽,**朝廷管理工作,需要比较有条理的文书。”
以后到了周朝,随着社会的进步,社会关系的日趋复杂,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司法文书的使用也逐渐规范成型。1975年陕西岐山县出土了一件青铜器,上面刻有一段被称为《亻朕匝铭》的文字,叙述的是一位名叫“牧牛”的下层官吏与他上司因诉讼而被处罚的事情,这是我们见到*早的一份判决书。另据记载:“小宰之职,以官府之八成,经邦治”。宋朝王昭禹所著的《周礼详解》一书中,对西周时期的“八成”做了如下诠释:“八成皆文书也。比居、简稽、版图、礼命、要会、文书之用于公者也;傅别、书契、质剂、文书之用于民者也。”上述“八成”中即含有司法文书。 司法文书是诉讼活动进展的真实记录,是案件办理终结的书面结论,也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从事经济活动及调整人们日常生活领域中相互关系必不可少的工具。因此,学好司法文书这门课,掌握必要的文书技能及方法,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将来从事好司法业务工作及法律服务工作具有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做好本课程的教学工作,我们特编写了这部教材。
本教材以我国三大诉讼法为基本依据,以诉讼活动的进展为基本线索,全面而系统地介绍了司法文书总论(即基础理论知识)、公安机关司法文书、人民检察院司法文书、人民法院司法文书、律师事务文书的基本理论及各类文书的概念、程序上使用的原则、作用、基本格式写法和写作要求等,同时,为了拓宽所学知识的范围,本教材又对我国相关的司法组织所使用的各类准司法文书如仲裁文书、公证书、监狱文书等做了适当介绍。本教材编写的基本特点是:求新、求全、强调实用性。求新,即在原有关实施的法律规定及文书样式基础上,兼收并蓄吸收了*新有关立法规定、司法解释及改革变化了的文书新样式,力求将现阶段我国司法文书运用的*新模式及研究成果展现在读者面前。求全,即在以往教材通行规定的诉讼文种基础上,适当增加了相当数量的非诉讼活动中使用的文书,在诉讼环节上也增补了一些能够体现整体司法业务活动,具有重要程序意义的表格文书,从而反映了司法文书在诉讼活动中的系统性、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