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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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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论

  • 作者:史尚宽
  •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ISBN:9787562019435
  • 出版日期:2000年01月01日
  • 页数:612
  • 定价:¥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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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史尚宽先生自序,余于《债法总论》问世后,本拟续写《债法各论》,惟以关于物权著述,尚不多觏乃决然得前完成,名曰《物权法论》。就物权之内容言之,虽不及债法之复杂,然其盘错邃密,则有过之。研究方法,虽一如债总,参照瑞士、德国及法日诸国法典与原著,比较综合,以定取舍。然依据我民法规定,基于民生主义,衡以国情,而为论断者亦不少。尤以典权为吾固有制度,惟有德国“古质”差**拟,几天外国文献可资参考。物权构成之趋势,本于物尽其用之旨,今后应以利用为**,就中不动产物权之如何构成与土地政策所关至巨,土地法为民法之特别法,互为表里,交相印证,若非合而观之,难以知其全豹。拙著《土地法原论》堪称为本书姊妹之作,可参照之。本书全部共五十万余言,既致力于问题之发掘与新境界之开拓,复注意于左究途径之启示,然涉猎颇广,引申亦多,舛误疏漏,在难虽免,尚祈海内硕彦,不吝赐教。
    文章节选
    二、两种概念对于现代法之影响
    罗马法概念对于近代法之形成,占决定的地位。其主要理由有
    二:其一为法国大革命以来,盛倡自由平等,为打破封建制度,确
    立个人之自由,有排斥与物的支配相结合之身分的支配之必要;其
    二为使个人对于物质之支配自由及增进物资之资本的价值,以确立
    不受公私法限制之**的所有权为**,而构成物权为适合。因而
    现代法之物权,有下列之特色:
    1.所有权为受宪法保障之**权利,其为公共利益以供牺牲
    (公用征收),*宜慎重处之。
    2.物资原则为个人所有。共同利用之关系,由个人与个人之
    各别关系而成立。例如家属团体之共同利用,为依家属之亲属关
    系。村落及其���地域共同团体之共同利用,为依法人关系或共有关
    系。耕作人与收地租者之结合,为租赁关系。工厂及其他生产设备
    之共同利用,为依雇佣关系而成立。此等关系,原则上不为个人物
    权关系之内容。
    3.所有权与限制物权,本质上为对立。物资初属特定个人之
    全面的支配(所有权),其他个人不过为其利用,一时的限制所有
    权,而取得一面利用物资之权利(限制物权)。限制一经除去,则
    所有权随时自动的回复**的全面支配之原态。
    4.物权为纯粹的物之支配,与其他之法律关系严为区别。于
    物权之利用,实际上与其相伴之其他法律关系或事实关系,如无当
    事人之特别意思,与物权关系不共其命运。即与物权之利用必然附
    随之地租、佃租收取权,认为与物权之移转为别个之关系。又为使
    物权完成社会的效用而与之结合之信用关系、雇佣关系、顾客关
    系,亦不认为系与物结合之单一财产。
    因近时社会经济关系之变迁,上述现代法之特色,次第动摇。
    盖罗马法之物权概念,确认个人之自由独立,为个人经济活动之刺
    激剂,其促成资本主义文明发达之功绩,不可磨灭。然资本主义极
    端发达之结果,渐次发生缺陷,法学者就法律理论之构成,不得不
    重加检讨,而由个人本位以趋于社会本位。于此日耳曼法之物权法
    理,直接间接多所引用,至堪注意。
    1)社会生活,毕竟为人类之复杂结合体。大家族共同生活形
    态虽已不能维持,然夫妇、父母、子女之共同生活,究为**社会
    之基础的结合形态。村落团体,其结合虽已弛缓,然土地之共同利
    用团体,尚不失为一种本质的结合形态。加以结合资本之利益共同
    形态,日渐扩大其范围,而使其关系益为复杂。因而以外界之物资
    为个人之所有,而认人的结合关系完全与此为别个之关系,已不适
    当。故近时法律于共同利用者间之结合关系,与对于利用客体之支
    配权间,认为有紧密的关联。即就家属团体之共同利用,欲认为家
    属共同所有(Familiengemeinschaft)之特殊所有关系。就村落之
    共同利用,欲认总有(Gesamteigentum)或其他团体所有权之观
    念。就利益共同形态之所有,阐明各种法人、无人格之社团及合伙
    等之本质,而考虑应如何为团员与团体间之支配权之配分。
    目录
    **章 总论
    **节 物权之构成
    第二节 物权之性质
    第三节 物权之效力
    第四节 物权之种类
    第二章 物权之变动
    **节 物权行为之观念及要件
    第二节 物权行为之独立性
    第三节 物权行为之无因性
    第四节 物权之公示
    第五节 登记及占有之公信力
    第六节 物权之得丧
    第三章 所有权
    **节 所有权通则
    **目 所有权之社会机能
    第二目 所有权之性质
    第三目 所有权之权能
    第四目 所有权内容之限制
    第五目 所有权之取得时效
    **款 概说
    第二款 动产所有权之取得时效
    第三款 不动产所有权之取得时效
    第四款 取得时效之中断
    第五款 取得时效之效力
    第六目 所有权以外之财产权之取得时效
    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
    **目 土地所有权之范围
    第二目 土地相邻关系
    **款 邻地损害之防免
    第二款 关于水之相邻关系
    **项 地下水
    第二项 排水
    第三项 流水使用
    第三款 邻地之使用
    **项 线管之安设权
    第二项 邻地通行权
    第三项 邻地使用权
    第四款 越界建筑
    第五款 越界竹木根及越界自落果实
    第三目 樵牧权及逸失物取回权
    第四目 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之相邻关系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之特殊取得
    **目 即时取得
    第二目 先占
    第三目 拾得遗失物
    第四目 发现埋藏物
    第五目 添附
    **款 附合
    第二款 混合
    第三款 加工
    第四款 附合、混合、加工之求偿关系
    第四节 共有
    **目 总说
    第二目 分别共有
    **款 共有及共有应有部分之意义及性质
    第二款 共有之内部关系
    第三款 共有之外部关系
    第四款 共有关系之废止
    第三目 互有
    第四目 公同共有
    第五目 准共有及准公同共有
    第四章 地上权
    **节 概说
    第二节 地上权之取得
    第三节 地上权之存续期间
    第四节 地上权之效力
    **目 地上权人之权能
    第二目 地上权之让与性及担保性
    第三目 地租支付之义务
    第五节 地上权之消灭
    第五章 永佃权
    **节 概说
    第二节 永佃权之取得
    第三节 永佃权之效力
    第四节 永佃权之消灭
    第六章 地役权
    **节 概说
    第二节 地役权之主体及客体
    第三节 地役权之种类
    第四节 地役权之取得
    第五节 地役权之不可分性
    第六节 地役权之存续期间
    第七节 地役权之效力
    第八节 地役权之消灭
    第七章 抵押权
    **节 担保物权概说
    第二节 抵押权之意义、社会机能及性质
    第三节 抵押制度之比较
    第四节 抵押权之设定
    第五节 抵押权之效力
    **目 抵押权所担保债权之范围
    第二目 抵押权效力所及于标的物之范围
    第三目 抵押权对于抵押物处分权之关系
    **款 抵押权之次序
    第二款 抵押权对于抵押物用益权之影响
    第四目 抵押物价值减少与抵押权之效力
    第五目 抵押权人优先受清偿之效力
    第六目 抵押权之实行
    **款 拍卖
    第二款 承受抵押物所有权
    第三款 拍卖以外之处分方法
    第七目 物上保证人及抵押物第三取得人之地位
    第六节 抵押权及其次序之处分
    第七节 抵押权之消灭
    第八节 特殊抵押权
    **目 共同抵押
    第二目 *高额抵押
    第三目 所有人抵押
    第四目 准抵押权
    第五目 法定抵押权
    第六目 财团抵押
    第七目 动产抵押
    第八章 质 权
    **节 概说
    第二节 动产质权
    **目 动产质权之设定
    第二目 被担保之债权
    第三目 动产质权之效力
    **款 动产质权所担保债权之范围
    第二款 动产质权所及于标的物之效力
    第三款 动产质权之次序
    第四款 质权人之权利
    **项 质权人之留置权
    第二项 优先受清偿之权
    第三项 收取孳息权
    第四项 转质权
    第五项 质权人对于质权侵害之权利
    第六项 物上代位权
    第七项 费用偿还请求权
    第五款 质权人之义务
    **项 保管质物之义务
    第二项 返还质物之义务
    第六款 对于出质人之效力
    第七款 质权之移转及设定负担
    第八款 质权之实行
    第九款 质权之次序与质权之实行
    第十款 物上保证人之求偿权与代位权
    第四目 动产质权之消灭
    第三节 权利质权
    **目 权利质权之意义及性质
    第二目 权利质权之标的
    第三目 权利质权之次序
    第四目 权利质权之一般的效力
    第五目 债权质权
    第六目 股份质权
    第七目 无体财产权上之质权
    第八目 就他人对于自己债权之质权设定
    第九目 特殊质权(营业质)
    第四节 让与担保
    第九章 典 权
    **节 概说
    第二节 典权之内容
    第三节 典权之取得
    第四节 典权之期限
    第五节 典权之效力
    **目 典权及于典权标的物之范围
    第二目 典权人之权利义务
    **款 典权人之权利
    第二款 典权人之义务
    第三款 典权之相邻关系
    第三目 出典人之权利义务
    **款 出典人之权利
    第二款 出典人之义务
    第四目 典物之危险负担
    第六节 典权之消灭
    第十章 留置权
    **节 留置权之意义沿革及立法例
    第二节 留置权之性质
    第三节 留置权与其类似权利之差异
    第四节 留置权之成立
    第五节 留置权之效力
    **目 留置权人之权利
    第二目 留置权人之义务
    第三目 留置权与其他权利之关系
    第四目 留置权之移转
    第五目 留置物所有权之移转
    第六目 留置权之实行
    第六节 留置权之消灭
    第七节 特别留置权
    第十一章 占 有
    **节 总说
    第二节 占有之成立、移转及变更
    **目 占有之要件
    第二目 占有与持有之差异
    第三目 占有之种类
    第四目 占有之主体及客体
    第五目 直接占有之取得
    第六目 依占有辅助人直接占有之取得
    第七目 依代理人直接占有之取得
    第八目 间接占有之取得
    第九目 占有之移转
    第十目 占有承受之效力
    第十一目 占有之变更
    第十二目 占有事实之推定
    第三节 占有之效力
    **目 动产物权之善意取得
    第二目 权利之推定
    第三目 占有物之使用及收益
    第四目 占有人对于回复请求权人之权利义务
    第五目 占有之保护
    **款 概说
    第二款 占有人之占有防御权及占有物取回权
    第三款 占有保护请求权
    **项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第二项 占有妨害除去请求权
    第三项 占有妨害妨止请求权
    第四项 占有保护请求权之消灭
    第四款 占有之诉与本权之诉
    第五款 间接占有之保护
    第六款 共同占有之保护
    第四节 占有之丧失
    第五节 准占有

    与描述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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