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两种概念对于现代法之影响
罗马法概念对于近代法之形成,占决定的地位。其主要理由有
二:其一为法国大革命以来,盛倡自由平等,为打破封建制度,确
立个人之自由,有排斥与物的支配相结合之身分的支配之必要;其
二为使个人对于物质之支配自由及增进物资之资本的价值,以确立
不受公私法限制之**的所有权为**,而构成物权为适合。因而
现代法之物权,有下列之特色:
1.所有权为受宪法保障之**权利,其为公共利益以供牺牲
(公用征收),*宜慎重处之。
2.物资原则为个人所有。共同利用之关系,由个人与个人之
各别关系而成立。例如家属团体之共同利用,为依家属之亲属关
系。村落及其���地域共同团体之共同利用,为依法人关系或共有关
系。耕作人与收地租者之结合,为租赁关系。工厂及其他生产设备
之共同利用,为依雇佣关系而成立。此等关系,原则上不为个人物
权关系之内容。
3.所有权与限制物权,本质上为对立。物资初属特定个人之
全面的支配(所有权),其他个人不过为其利用,一时的限制所有
权,而取得一面利用物资之权利(限制物权)。限制一经除去,则
所有权随时自动的回复**的全面支配之原态。
4.物权为纯粹的物之支配,与其他之法律关系严为区别。于
物权之利用,实际上与其相伴之其他法律关系或事实关系,如无当
事人之特别意思,与物权关系不共其命运。即与物权之利用必然附
随之地租、佃租收取权,认为与物权之移转为别个之关系。又为使
物权完成社会的效用而与之结合之信用关系、雇佣关系、顾客关
系,亦不认为系与物结合之单一财产。
因近时社会经济关系之变迁,上述现代法之特色,次第动摇。
盖罗马法之物权概念,确认个人之自由独立,为个人经济活动之刺
激剂,其促成资本主义文明发达之功绩,不可磨灭。然资本主义极
端发达之结果,渐次发生缺陷,法学者就法律理论之构成,不得不
重加检讨,而由个人本位以趋于社会本位。于此日耳曼法之物权法
理,直接间接多所引用,至堪注意。
1)社会生活,毕竟为人类之复杂结合体。大家族共同生活形
态虽已不能维持,然夫妇、父母、子女之共同生活,究为**社会
之基础的结合形态。村落团体,其结合虽已弛缓,然土地之共同利
用团体,尚不失为一种本质的结合形态。加以结合资本之利益共同
形态,日渐扩大其范围,而使其关系益为复杂。因而以外界之物资
为个人之所有,而认人的结合关系完全与此为别个之关系,已不适
当。故近时法律于共同利用者间之结合关系,与对于利用客体之支
配权间,认为有紧密的关联。即就家属团体之共同利用,欲认为家
属共同所有(Familiengemeinschaft)之特殊所有关系。就村落之
共同利用,欲认总有(Gesamteigentum)或其他团体所有权之观
念。就利益共同形态之所有,阐明各种法人、无人格之社团及合伙
等之本质,而考虑应如何为团员与团体间之支配权之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