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书记载1990年12月31日之前在原福州市郊区人民政府行政区域(1990年12月31日时的辖区)内已发现的人类社会活动中**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迹和遗物,及与之相关的人物或历史事件。
二、篇目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参照文化部文物事业管理局(1985)关于组织编印《文物古迹分布图册》的通知、福建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1985)《文物志》篇目、福建省文化厅(1989)《福建省志·文物志》编纂工作方案,结合福州郊区的实际情况而制定。
三、文物名称原则上用文物本来名称(学名)或俗称,原先没有名称的不可移动文物以其所隶属的地名命名。同名而不在同地的不可移动文物,均在名称前加其隶属的地名。摩崖石刻的段名一般以落款者或题名者命名,一段题刻有二人以上署名的,一般以**署名者命名,无题名、无落款或落款已毁者,以无名氏命名。
四、文物位置(地点)用文物所在地或*靠近的地名说明文物的方位或距离,方向用东、西、南、北、东南、西北、西南或罗盘方位刻度等表示。距离1公里以内一般用米,1公里以上一般用公里表示。
五、年代用中国历史年表的历史纪年。除民国年代用阿拉伯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