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社会形态下公共管理权力都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规则来运行,因此,行政程序法并非现代社会独有的产物。但奥地利、美国、德国等发达**自20世纪以来所制定的行政程序法典与之前的行政程序法相比较,从形式到内容,均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就形式而言,出现了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且行政程序法典被定位为行政程序的基本法,在德国等**还被定位为行政权力的基本法;就内容而言,由过去的以内部行政程序规定为主转向**规范外部行政程序,规定了相对人在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享有的诸多程序权利,旨在通过相对人的程序权利制约行政权力公正、理性、**行使。以行政权力的运行为规范对象的行政程序法在行政权力居于**权力结构主导地位的现代社会,已经成为衡量一国法治实现程度的标志性法律。迄今,奥地利、美国、德国、瑞士、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希腊、北欧诸国、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中国澳门特区等,都已完成行政程序立法的使命。
中国虽已历经一百五十余年的抗争与努力,仍未完成**的现代化,而**要实现现代化,首先作为管理众人之事的行政要实现现代化,**才能发展,人民的福祉才有保障。正在全方位展开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能否成功,无疑是中国社会能否顺利完成转型的关键。改革是否顺利、能否成功,突破口的选择非常重要。程序改革正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好突破口。一方面,程序含有技术理性因素,改革难度相对较小;另一方面,程序改革与民众的利益诉求关联*为直接,是公民面对行政权力*直接、*重要的权利保障机制。正因为如此,自《行政处罚法》之后,中国的行政立法领域集中在程序制度建设上,听证、政府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等制度的建立和推广,无不是行政程序制度方面的改革,有力推进了透明政府、开放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起到积极作用。2008年公布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作为近年来行政程序改革的集大成者,**对行政程序作出系统规定,完成了行政程序在一定地域范围的法典化,拉开了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序幕,并将为**层面的行政程序法典化提供宝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