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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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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

  • 作者:刘东根 赵国华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11800534
  • 出版日期:2009年11月01日
  • 页数:378
  • 定价:¥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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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法条
    既保证了主体法的完整性,又强调了**法条。同时,根据司法考试必读法律法规,逐条穿插相关司法解释。将属于某一知识点的相关法条和司法解释都列在一起。
    ★命题题眼
    对各法各章的历年考点及其分值进行统计,对某一**法条所涉及的一个或多个考点进行分解并分析,指出法条的题眼。
    ★历年真题
    逐条将涉及到的历年真题及其答案一一展示,直观反映出法条的重要程度和历年考试情况,掌握题眼和出题方法。
    ★强化模拟题
    参照司法考试的要求、特点。对**法条的考点(尤其是尚未考过的考点)编写相应的强化模拟题,通过反复的有针对性的演练,达到加深对法条的理解和全面掌握的效果。
    ★特别提示
    应广大考生要求,从2007年起, “一本通”丛书增加了法理学·法制史部分。这部分没有法条,但我们秉承“一本通”的编写思路,将命题题眼、历年真题和强化模拟题三部分结合起来,相信同样能实现”一本通”的编写目的和效果。从2010年起,我们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加入其中。
    如果在本书出版后,有属于司法考试范围内的修订或者新增的法律,我们会按本书的模式及时编写相应内容,读者可以从我们的网站上免费下载
    文章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章 基本原则
    本章并非考试**,历年考试均无直接涉及。注意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第8条《民法通则》的适用范围,可结合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理解本条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调整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命题题眼
    民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
    (1)人格: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人格要素包括生命、身体、健康等物质性要素和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精神性要素。人格在法律上不得抛弃、转让和剥夺。法人也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有限人格权。
    (2)身份。仅存在于自然人之间,不得抛弃和转让。
    2.财产关系。
    财产是人们可以支配的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和物品。不能被支配的资源,如日月星辰、气流风暴都不能作为财产。人身的物质要素,如人的器官、血液也不能作为财产。
    ……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章 基本原则
    **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本法调整对象】
    第三条 【平等原则】
    第四条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第六条 【合法原则】
    第七条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八条 【本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
    第十条 【公平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十一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法定代理人】
    第十五条 【公民的住所】
    第二节 监护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十七条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第十八条 【监护人的职责权利与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二十条 【宣告失踪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二条 【宣告失踪的撤销】
    第二十三条 【宣告死亡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死亡宣告的撤销】
    第二十五条 【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七条 【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十八条 【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 【民事责任的承担】
    第五节 个人合伙
    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的定义】
    第三十一条 【合伙合同】
    第三十二条 【合伙财产】
    第三十三条 【字号与经营范围】
    第三十四条 【合伙的内部关系】
    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民事责任】
    第三章 法人
    **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法人的定义及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三十七条 【法人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法人的住所】
    第四十条 【法人的清算】
    第二节 企业法人
    第四十一条 【企业法人资格的取得】
    第四十二条 【经营范围】
    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企业法人的变更】
    第四十五条 【企业法人的终止】
    第四十六条 【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织】
    第四十八条 【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
    第四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八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九章 附则
    中华人民工和国物权法
    **编 总则
    第二编 所有权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五编 占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总则
    分则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与描述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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