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益人不是委托人且受益人没有支付对价取得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应将该信托受益权视同接受捐赠,按信托项目*近公布的信托权益中属于该受益人享有的份额,确定该信托受益权的入账价值。
受益人对取得的信托受益权,应设置“信托受益权”科目核算。取得信托受益权时,借记“信托受益权”科目,贷记“资本公积一信托收益权转入”科目;信托受益权处置完毕时,应将“资本公积一信托收益权转入”科目余额全部转入“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二)受益人不是委托人且受益人支付对价取得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应按支付的对价确认该信托受益权的人账价值。
受益人取得信托受益权时,借记“信托受益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受益人是委托人的,受益人应按本办法中“二、委托人信托业务的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信托项目宣布分派信托利润时,受益人应按享有的份额确认信托收益,通过“其他业务收入一信托收益”等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