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 基本内容及学习目的与要求
二、学习目的与要求
掌握证券交易的概念、、特征和原则,熟悉证券交易的种类,熟悉证券交易的方式,熟悉证券投资者的种类,掌握证券公司设立的条件和可以开展的业务,熟悉证券交易场所的含义,掌握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职能。
掌握证券交易程序,熟悉证券交易机制的目标,熟悉证券交易机制的种类。
掌握证券交易所会员的资格、权利和义务,熟悉证券交易所会员的日常管理,熟悉对证券交易所会员的监督和纪律处分;熟悉证券交易所交易席位、交易单元的含义、种类和管理办法。
第二部分 知识体系与考点分析
**节 证券交晚的概念和基本要求
二、考点分析
(一)证券交易的概念及原则
1.证券交易的定义及其特征。证券交易是指已发行的证券在证券市场上买卖的活动。证券交易的特征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即证券的流动性、收益性和风险性。
2.我国证券交易市场发展历程。1990年12月19日和1991年7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正式开业。199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正式开始实施,标志着维系证券交易市场运作的法规体系趋向完善。2005年4月底,我国开始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这是一项完善证券市场基础制度和运行机制的改革。2005年10月,重新修订的《证券法》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后颁布,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3.证券交易必须遵循以下3个原则:公开原则,指证券交易是一种面向社会的、公开的交易活动,其核心要求是实现市场信息的公开化;公平原则,指参与交易的各方应当获得平等的机会;公正原则,指应当公正地对待证券交易的参与各方,以及公正地处理证券交易事务。
(二)证券交易的种类
按照交易对象的品种划分,证券交易种类有股票交易、债券交易、基金交易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等。
1.股票交易。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2.债券交易。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是社会各类经济主体为筹集资金而向债券投资者出具的、承诺按一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的、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
根据发行主体的不同,债券主要有三大类: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
政府债券是**为了筹措资金而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还本的债务凭证。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是**政府和地方政府。
金融债券是指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3.基金交易。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基金。因此,它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
从基金的基本类型看,一般可以分为封闭式与开放式两种。
对于封闭式基金来说,在成立后,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申请其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如果获得批准,投资者就可以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基金份额。
对于开放式基金来说,如果是非上市的,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公司和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的柜台,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如果是上市的(上市开放式基金),除了申购和赎回外,也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进行买卖。
此外,我国证券市场上还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这种基金代表的是一揽子股票的投资组合,追踪的是实际的股价指数。对投资者而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同时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4.金融衍生工具交易。
(1)权证交易。权证是基础证券发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权证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有不同的分类,如认股权证和备兑权证,认购权证和认沽权证,美式权证、欧式权证和百慕大式权证等。
(2)金融期货交易。金融期货交易是指以金融期货合约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金融期货合约是指由交易双方订立的、约定在未来某日期按成交时约定的价格交割一定数量的某种特定金融工具的标准化协议。在实践中,金融期货主要有外汇期货、利率期货、股权类期货(如股票价格指数期货和股票期货等)3种类型。
(3)金融期权交易。金融期权交易是指以金融期权合约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金融期权的基本类型是买入期权和卖出期权。如果按照金融期权基础资产性质的不同,金融期权还可以分为股权类期权、利率期权、货币期权、金融期货合约期权、互换期权等。
(4)可转换债券交易。可转换债券是指其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按一定比例或价格将之转换成一定数量的另一种证券的债券。在通常情况下,可转换债券是转换成普通股票,因此它具有债权和期权的双重特性。在我国,近年来还出现了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这种债券实际上是可分离交易的附认股权证公司债券,即该债券发行上市后,债券与其原来附带的认股权可以分开,分别独立交易。
(三)证券交易的方式
根据交易合约的签订与实际交割之间的关系,证券交易的方式有现货交易、远期交易和期货交易。
1.现货交易。现货交易的特征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即以现款买现货方式进行交易。
2.远期交易和期货交易。远期交易是双方约定在未来某时刻(或时间段内)按照现在确定的价格进行交易。期货交易是在交易所进行的标准化的远期交易,即交易双方在集中性的市场以公开竞价方式所进行的期货合约的交易。
期货交易与远期交易有类似的地方,都是现在定约成交,将来交割。但远期交易是非标准化的,在场外市场进行。期货交易则是标准化的,有规定格式的合约,一般在场内市场进行。另外,期货交易在多数情况下不进行实物交收,而是在合约到期前进行反向交易,平仓了结。
3.回购交易。债券回购交易就是指债券买卖双方在成交的同时,约定于未来某一时间以某一价格双方再进行反向交易的行为。
4.信用交易。信用交易是投资者通过交付保证金取得经纪商信用而进行的交易。因此,信用交易的主要特征在于经纪商向投资者提供了信用,即投资者买卖证券的资金或证券有一部分是向经纪商借的。
2005年10月重新修订后的《证券法》取消了证券公司不得为客户交易融资融券的规定。信用交易在我国已可以合法开展。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四)证券投资者
证券投资者是买卖证券的主体,他们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相应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分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两大类。其中,机构投资者主要有政府机构、金融机构、企业和事业法人及各类基金等。
投资者买卖证券的基本途径主要有两条:一是直接进入交易场所自行买卖证券;二是委托经纪商代理买卖证券。另外,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一般的境外投资者可以投资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外资股(即B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投资在交易所上市的除B股以外的股票、国债、可转换债券、企业债券、权证、封闭式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开放式基金,还可以参与股票增发、配股、新股发行和可转换债券发行的申购。
(五)证券公司
1.《证券法》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4)证券承销与保荐。
(5)证券自营。
(6)证券资产管理。
(7)其他证券业务。
其中,证券公司经营上述第(1)项至第(3)项业务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人民币5 000万元;经营上述第(4)项至第(7)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上述第(4)项至第(7)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六)证券交易场所
1.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是指在一定的场所、一定的时间,按一定的规则集中买卖已发行证券而形成的市场。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包括:
(1)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
(2)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3)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
(4)组织、监督证券交易。
(5)对会员进行监管。
(6)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
(7)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8)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9)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
证券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的事项包括:
(1)以营利为目的的业务。
(2)新闻出版业。
(3)发布对证券价格进行预测的文字和资料。
(4)为他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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