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法律调整经济关系的一般理论:
第二节 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
一、经济关系及其法律调整模式:
经济关系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方式基础上产生的有关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诸种关系的总称。
经济关���是人类社会*广泛*基本的社会关系,是人类社会存在、延续和发展的基础。其中的生产关系更是构成社会各种上层建筑的经济基础。从有法之日起,经济关系便是各种社会、各种类型**的法律调整的重要对象,是各种社会、各种类型**立法的重要方向和内容。
经济关系中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是各种历史类型法在经济方面首先**调整的对象。具体到各类经济关系,各个社会、各种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以及不同的法律部门都有不同的侧重。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除确认奴隶制生产关系和封建土地所有关系外,更着重调整分配关系,剥削奴隶和农民以维持其统治。资本主义法确认资本主义私有制生产关系,但更多侧重调整交换关系,因而债权制度必然构成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对具体的生产关系和生产过程是不多过问的。经济法是综合调整法,从其本质说应是对经济关系能够进行全面、整体、系统、综合调整的法律部门。现阶段它调整部分经济关系。
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走过了合一分一合的历史发展过程。从早期的诸法一体的综合调整模式到曾经由民法或行政法分别调整模式直至现代社会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和刑法几个主要法律部门分合并行共同调整的模式。
(一)古代综合调整模式:
*早出现的法都是诸法合一,各种不同的法律规范都综合规定在一部法典里,诸法一体,刑民不分,以刑为主。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大体上是这样,在我国古代表现尤为突出。欧洲古代法律有较早的分化,如出现公法、私法之分。但是,古罗马法其实也是一部综合性法律的总称,作为私法典型的民法并未真正分离出来,经济法更无从谈起。这种综合调整模式是和古代社会的经济、政治的实际需要和法律、法学的发展水平分不开的。古代社会由于生产力低下,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经济关系比较简单,没有对法律提出分门别类调整的要求。而且奴隶制法、封建制法主要的调整任务是镇压奴隶、农民的反抗,维护剥削**的政治统治。对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是从属于其调整的主要方向的,我国的秦律、汉律、宋律、明律直至清律都是综合性的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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