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旅游法学概论
旅游法学作为整个法学体系的分支之一,是说明和解释有关旅游的各种法律规范,探讨和揭示旅游法律法规的本质和规律,并以此指导旅游管理、旅游立法和相关司法实践的科学。为了全面了解和深刻把握旅游法学的基本概念、理论内容和体系及其社会功能等,首先必须弄清旅游法、旅游法学、旅游法律关系等基本概念以及相关的法律关系问题。
**节旅游法与旅游法学概述
一、旅游法概念
(一)旅游的本质及其特点
旅游和旅游法都是特定的概念。世界旅游组织认为,旅游是指人们出于非移民以及和平的目的或者出于导致实现经济、社会、文化和精神等方面的个人发展以及促进人与人之间的了解与合作等目的而作的旅行。我国比较通行的观点认为,旅游是在工业化环境下,非定居者出于消遣、休闲的目的,前往旅游目的地的旅行以及停留。通过对旅游发展史的研究,我们可以对旅游的本质及其特点作出如下的概括:
(1)现代意义上的旅游是工业化发展的产物,同时也是对工业化的反动。
因为现代工业化发展的重要结果之一,就是导致了劳动时间与自由时间、工作时间与生活空间的分离。正是由于这种分离,导致旅游活动现象的产生。同时,工业化本身及其必然引起的自动化所造成的劳动过程的枯燥乏味,以及由此而带来的城市化和其他社会问题,使人们的生活和工作缺乏一定的成就感和幸福感,人与自然、人与人以及人与社会之间产生了一定的分离感和异化感。因此,在繁忙的工作之余体验生活、亲近自然、加强人与人以及人与社会之间的交流沟通,便成为人们在工业化时代所追求的一种生活方式。
。 (2)人们借助旅游活动从居住地向旅游目的地的流动,实现体验新事物、亲近大自然、放松身心、修身养性以及增长知识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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