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行政公文概述
**节 公文的概念及分类
一、公文的概念
所谓公文,即公务文书,历史上曾称为“官文书”、“文牍”。现在,公文是指党和**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法定的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所形成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行使职权、依法管理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国务院于2000年8月24日新发布的(为叙述方便,本篇以下章节简称新)指出:“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这段话准确地揭示了行政公文的概念,它包括三层含义:
**,行政公文是行政机关制发的。行政公文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标而制发的公务文书,个人因私事而形成的文字材料,如书信、日记、履历、生平、申请、传记、遗嘱等,不属于公务文书,而称为私务文书。但以行政机关主要领导人名义制发的文字材料,如命令(令)、行政法规、规章等也属行政公文,这是因为以领导人名义作为文件的制作者,并非以私人身份出现,而是以他所在机关的领导人、负责人的身份发布的,是行政机关领导人、负责人行使自己职权的一种表现。
第二,行政公文具有法定效力。公文作为行政机关的喉舌,代表着它的制发机关的法定权威,并作为处理公务的法定依据。**行政机关制发的公文,代表了人民政府某一方面的职权和意图,有行政领导和行政指挥的权威。从每份具体的公文来说,都是为了传达行政机关一定意图或解决某一问题,都有它法定的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