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哈德雷诉巴克森德尔案 (Hadley V.Baxendale)——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划界
哈德雷诉巴克森德尔案(Hadley v.Baxendale)实质上解决的是发生违约后责任AN底赔多少的问题。也许人们会疑惑,这个问题很简单,造成多少损害赔多少呗!事实却不尽然,因为违反合同义务所导致的损害可能无边无际,让当事人赔不胜赔。例如在很多民间故事中都有这样的类似的情节,债务人借了一个鸡蛋不还,而债主主张鸡生蛋,蛋生鸡,*终要赔出一个养鸡场。这就需要一个规则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划定一个边界,使当事人不至于承担无法预料的“飞来横祸”。
(一)赔不赔不是问题赔多少才是问题
本案的原告是一个从事面粉生产的磨房主,被告是一家普通的运输公司。原告使用蒸汽机磨面,但由于蒸汽机的轴承断裂而被迫停工。原告找到被告,要求被告运送这个破损的铁制轴承送到格林威治的制造商处更换,并告知被告公司的一个办事人员,因为工厂已经停产,货物必须立即起运。在此合同中,有一个特别要求,即货物必须即刻起运,不得延误。轴承的收货人从原告处收到了轴承以后,要依照模型制造新的轴承,待收到破损轴承后随车回运。但是由于非正当的原因,破损轴承的运输被无理的延迟了。由此原告在预期的时间内没有收到新的轴承,导致整个面粉工厂无法开工,造成经济上巨大的利润损失。原告遂向被告索赔,要求赔偿因为迟延导致的全部损失,包括工厂无法开工而丧失的巨额利润。
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原告无权就工厂停工而造成的利润损失获得赔偿。利润损失部份为双方当事人在缔约时所不能预见。该损害,就通常情况而言,也不是合同违反所必然伴随的结果。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事项在于,原告是否有权就其因被告迟延导致工厂停工而造成的利润损失获得赔偿?
(二)该赔的赔不该赔的不赔
理财法院法官安德逊(Alderson B)对本案的判决意见:首先要说明一个问题,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其中一方违反了合同的规定,由此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失,在通常情况下有两种方式对损失进行计算。**种方式是按照通常的一般原则,或是既成的惯例对损失进行公正、合理的评估。另一种方式是依照当事人���方实现的合同约定,如果出现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情况,无论损失怎样,都按照合同订立时的约定进行赔偿。
在本案中,应该首先明确在审理过程中,估算合同方损失的时候应该适用什么原则。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一方违反了合同,另一方遭受的损失应该在对合同可能获得的预期收益的公正合理的估算之上。同时根据以往的判例,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对于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应该有所预见,如果达成了协议条款,则视情况按此执行。而如果合同订立时,原告在协商中提出了特殊条件,而这一条件为被告所知晓,那么对此应该予以考虑,由此对于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应该为在此特殊条件下,由于违反合同造成的正常损失。但是,另一方面,如果违反合同的一方对这一特殊条件并不知晓,他*多只能预见到,其违反合同造成的损失只是相当于在大多数并不包含特殊条件的合同中,由于此种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按照常理对损失进行评估,那么对不知情的一方是不公平的。以上是在评估合同损失应适用的一些原则。那么在本案的审理中,如果我们适用这些原则,会发现在订立合同时,原告**告诉被告的是运送面粉厂破损轴承的条款和原告的身份,而这些并不足以传递这样的信息,即在把破损的轴承运送给第三人的过程中,如果因非正当原因而出现延误,工厂将必然停工而遭受利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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