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导 论
**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节 民事诉讼
二、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一个多义的概念,在不同的使用场合,具有不同的含义。有时候,民事诉讼指的是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有时候,指的是民事诉讼制度。如果要给民事诉讼下一个严格而完整的定义,则可以定义为: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程序法和实体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
民事诉讼由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两部分内容构成,两者缺一不可。诉讼活动由不同的程序参加者的行为组合而成,包括:法院的审判活动,如受理案件、开庭准备、开庭审理、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采取强制措施、作出裁判等;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活动,如原告起诉、被告应诉答辩、提供以及交换证据、法庭质证和法庭辩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的活动,如代理人代理诉讼、翻译人员出庭翻译、证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出庭回答质询等。诉讼关系是由上述诉讼活动而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即诉讼法律关系,对此以后将有专章介绍和阐述。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构成了民事诉讼的两个方面,关系极为密切。民事诉讼活动导致了民事诉讼关系的产生,没有诉讼活动就没有诉讼关系。因此,民事诉讼活动是民事诉讼关系发生和存在的前提和原因。但民事诉讼活动又是在民事诉讼关系中展开的,各种诉讼活动通过诉讼关系联系在一起,实现互动和整合。
(二)民事诉讼的特点
概括起来,民事诉讼具有如下特点:
1.民事诉讼以解决民事纠纷为目标。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诉讼关系,民事纠纷是民事诉讼存在的前提,没有民事纠纷就没有民事诉讼。我国将一些特殊的程序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如宣告公民失踪和死亡程序、宣告财产无主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同时亦将执行程序在民事诉讼法中加以规定,但是这些程序都不是以解决纠纷为目的的程序,因此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诉讼程序。民事诉讼以解决民事纠纷为目标,也是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根本区别所在。刑事诉讼以解决被告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当接受何种刑事惩罚为根本目标,而行政诉讼则以解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根本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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