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法律常识
**节 法理学
考情分析
法理学属于法学体系中的理论法学,是理论法学的主体,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理论基础的作用。从历年考题来看,这部分内容涉及不多,只是偶尔出现,主要集中在法律体系、法律制定等方面。但是,考生不能对此部分掉以轻心,因为法理学在整个法律部分具有基础理论的作用,掌握好法理学的基本原理是复习其他法律知识的重要环节。
考点分类专家讲堂
**讲 法的概述
一、法的概念和特征
法是由**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的意志,并由**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1.法的本质
(1)法是统治**意志的体现;(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2)法是由**制定、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4)法是由**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二、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又称法的功能,指法对个人行为及*终对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法作用的对象有个人行为和社会关系两部分,以此为标准可以将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两部分。
1.法的规范作用
根据法的规范作用的对象不同,即不同主体的行为,可以将规范作用分成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五种作用。(1)指引作用,指法律对个人行为起导向、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指法律作为人们��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3)预测作用,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相互之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理的安排。(4)教育作用,指通过法律的实施对一般人今后的行为所发牛的积极影响。(5)强制作用,指的是对违法犯罪行为加以惩罚、制裁。
2.法的社会作用
按照**的列内职能,可将法的社会作用分为**统治作用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两部分:
(1)**统治作用,指法在经济统治、政治统治和思想统治等方面的作用。(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指法在维护人类基本生活条件、确认技术规范等方面所起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作用。
三、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
法律体系,是由一国国内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部门,是对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按其所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的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调整的方法。我国法律体系主要由以下几个法律部门组成: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等。
第二讲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一、法与经济的关系
法与经济的关系是*根本的关系,这种关系制约着法本身以及它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包括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和法与生产力的关系两个方面:(1)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性质,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法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2)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平。
二、法与政治、政策的关系
1.法与政治的关系
法受政治的制约,主要体现在:(1)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2)政治体制的改革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变化;(3)政治活动的内容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变化。
法服务于政治,主要表现在:(1)在**对立的社会,法调整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统治**内部及其与同盟者的关系,从而维护有利于统治**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2)打击、制裁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诸如各种危害****之类的严重犯罪活动;(3)调整公共事务关系,维护公共秩序,在发挥政治职能的同时发挥社会职能。
2.法与政策的关系
党的政策对社会主义法的作用:(1)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2)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的适用,即指导执法与司法。
社会主义法对党的政策的作用:(1)法是实现政策的重要形式,法是定型化、规范化、条文化的党的政策,便于**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党的政策,从而正确地执行和拥护党的政策。(2)法一般是在总结党的政策的实践经验基础上,进一步集中群众的智慧而制定出来的,在这一过程中党的政策日益完善,进而在实践中产生更显著的效果,这些又使党制定与实施政策的目的得到实现。
三、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民主的关系
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相互依存、相辅相成、密切联系、缺一不可。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制定的依据;(2)社会主义民主决定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3)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力量源泉。
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1)社会主义法制规定民主权利的范围,为人民行使民主权利指明方向;(2)社会主义法制规定和体现了对民主权利的行使和制约,为人民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提供保证;(3)社会主义法制规定实现民主的程序和方法,为人民行使各项民主权利提供有效措施;(4)社会主义法制规定对破坏民主权利行为的制裁措施,捍卫社会主义民主建设。
第三讲 法的制定
一、法的制定的概念
法的制定,通常是指一定的**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也简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这种活动是将一定**(**或**联盟)的主张上升为**的意志,成为规范性法律文件。
二、当代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立法指导思想
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是: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立法原则
立法的基本原则,或称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际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在具体立法工作过程中,应该遵循下列原则:(1)以宪法为依据;(2)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的和外国的经验;(5)以*大多数人的*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三、法的制定程序
法的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是指有法的制定权的**机关创制、修改、补充或废止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我国立法基本按以下程序进行:
(1)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提出是指依法有专门权限的**机关或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创制、修改、补充或废止某项法律的法律案。
(2)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进行审查和讨论。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3)法律草案表决稿的表决。这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案经过审议后形成的表决稿,正式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活动。这是整个立法活动中*有决定意义的一步。
(4)法律的公布。这是立法机关将获得通过的法律依法定形式公之于众(社会)的一个法定程序。
第四讲 法的实施
一、法的实施的概念
法的实施,是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实现,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执法、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执行法律、运用法律、保证法律的实现。(2)一切**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即凡行为受法律调整的个人和组织,都要遵守法律。
二、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适用的效力。
1.空间上的效力
在我国,凡是****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非有特殊规定,一经公布施行,就在我国的领域内发生效力。地方政权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只在所管辖的地区生效。
2.时间上的效力
包括法的生效、失效和溯及力等问题。法通常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但有的法本身就规定了生效日期。法的失效期,一般有三种情况:一种是法本身规定有终止生效的日期;另一种是以新法代替旧法,新法生效之日,也就是旧法失效之时;第三种是**基于某种需要,明文宣布废除某项法律法规,并规定了废除的日期。法的溯及力问题,是指该项法律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或行为是否适用该项法律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我国法律一般不具有溯及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要求和基本原则
正确适用法律的基本要求有三个方面,即准确、合法、及时。准确,是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确凿,这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合法,是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要合乎**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及时,是指司法机关办案时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遵守耐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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