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新中国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巩固(1949—1957年)
从1949年到l957年,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政务院(1954年9月以后改为国务院)的领导下,在各地区、各部门和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持、配合下,迅速而稳妥地实现了全国税政和税制的统一,初步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统一、适用的新中国税收制度。
一、新中国税制建立的历史背景
新中国的税收制度是在清理旧中国税收制度和总结革命根据地税制建设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的。
在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各个解放区已经相继建立了区域性的税收制度。例如1948年1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发布了关税、货物产销税、营业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等若干税种的条例。从1949年1月起,华北人民政府陆续发布了牲畜屠宰税、薪给工资所得税、进出口货物税、工商业所得税、营业牌照税、临时营业税、房地产收益税、矿业税、烟类税、交易税、印花税等税收条例。
在新解放的城市,由于来不及建立一套比较完整的新税制,为了避免税收工作的混乱和停顿(当时在个别城市中也确实出现了盲目停止征税,或者起初宣布免税,后来不得不恢复征税的情况,从而造成工作上的被动),中共**指示各地,除了苛捐杂税和反动名目的税捐应当立即取消以外,可以暂时沿用旧税法征收,然后逐步进行整理。例如北京市在解放初期暂时沿用了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的20种税捐,即货物税、营业税、特种营业税、所得税、综合所得税、遗产税、矿产税、印花税、契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牙行收益税、屠宰税、筵席税、冷食税、娱乐税、地价税、房捐、旅栈教育捐和汽车季捐(其中有些税种、税目没有开征或者合并征收),税率也没有改变,同时将过去征收的绥靖建设捐、绥靖临时费、守护团捐、城防费、兵役费等所有苛捐杂税和临时摊派项目一律取消。上海市在解放以后首先宣布原有各项国税、市税暂时继续征收,要求各界人民照旧缴纳,然后陆续废除了大量的苛捐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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