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49号公布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
**章 总则
**条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本条**款规定的票据法的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只要是发生在中国境内的票据活动,均适用本法。发生在中国境外的票据活动,或者是一部分票据活动发生在中国境内,一部分票据活动发生在中国境外时,如何适用法律,由票据法第五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加以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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