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公众参与程序的制度现状
本文将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程序界定为城市规划过程中那些具有开放性的、公众可以介入其中,并能对规划决策有所影响的程序。换句话说,只要有非政府的公众介入的规划过程都是本文的研究对象。对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程序进行深入探讨的前提是对我国目前公众参与程序的现状能够有充分的认识,本章主要借用规范分析的方法对我国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程序的制度现状进行全面的描述并作简单评析。
**节 城市规划的体系
对于法学专业的研究者而言,城市规划是一个相对陌生的概念,所以在开始描述我国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程序的现状之前,有必要对城市规划的体系做一个梳理。
一、城市规划与相关规划的关系
城市规划的主要内容是对城市土地的用途作出预见性的安排,在我国具有控制土地用途的规划形式除了城市规划以外,还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这些规划与城市规划的关系大体如图表2所示:
从图表2可以看出,位于我国土地用途控制体系**层次的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任务是将所有土地的用途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个部分;第二层次是城镇体系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的任务是对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上具有有机联系的城镇群体进行统筹安排;*后一个层次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和乡村规划,这些规划的任务是进一步确定特定区域内土地的用途。其中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和乡村规划统称为城乡规划,都属于《城乡规划法》调整的范围,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由《土地管理法》(1986)进行调整。
由此可以看出,城市规划与其他规划形式的主要区别在于规划区域的不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比城市规划涉及区域的范围要广,城市规划是这两项规划的具体化;城市规划与镇规划和乡村规划处于同一层次,是控制不同区域土地用途的规划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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