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民法上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又称契约。
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合同的解释也就是法律行为的解释,即对于意思表示内容含义所作的解释。合同之所以需要薜释,有以下原因:(1)语言文字的多义性,使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条款可能有不同的含义,不经解释不能判明其真实意思。(2)当事人自身的局限性,由于文化水平所限或法律知识欠缺,使合同的内容含糊不清、模棱两可或相互矛盾。(3)当事人出于规避法律或其他不正当目的,故意使用不适当的文字词句,掩盖其真实意思。
二、合同解释的历史发展及我国的立法状况
在罗马社会早期的法律体系中,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略式合同。要式合同属于市民法上的严法行为,受严法诉权的保护。法官仅就合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为确定其效力的**标准。对合同的解释,也只能以合同同所载文字含义为准。这种形式主义极大限制了合同解释制度在要式合同的发展。后其罗马法中出现了现代合同解释制度的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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