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中英量刑立法例的比较
一、英国量刑立法例概述
(一)法律渊源
英国法律体系,通常是指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律体系,不包括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因为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具有其独立的法律体系。
一般说来,英国在传统上是一个典型的普通法系**,其法律渊源包括国会的制定法和法院的判例法(即普通法),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欧盟**之间的联系进一步紧密,从广义上说,英国还要受欧盟法律的制约。因而,英国的法律渊源的结构如图1—1所示。
在图1—1中,英国的法律渊源主要有欧盟法律、英国国会制定的成文法和国会授权其他机关制定的法律以及法院的普通法和衡平法。欧盟法是由欧盟制定的法律。从理论上讲,英国属于欧盟成员国,因此,欧盟法具有*高法律效力,它可以否决英国国内法。成文法是指国会制定的法案,如英国《2003年刑事审判法》。除欧盟法以外,英国国会制定的成文法具有**效力,法院无权修改。授权立法是由国会授权其他机构制定的法律。普通法是由法院判决产生的法律,也称为判例法。在英国法律体系中,普通法(common law)这一个概念有多种含义,除了判例法的含义外,普通法还代表英国11~12世纪时法官创立的适用于全英国的法律,是在诺尔曼征服者之前适用的地方法;普通法还代表普通法体系,又称为英美法系,主要包括英国、美国和英联邦共同体其他**的法律体制;另外,普通法还用于与衡平法相区分的场合,此时,普通法是指英国1873年法院改革之前适用于普通法院的法律,而衡平法是由大法官创立的枢密院制定的法律,是为了填补普通法的“空白”,对普通法进行补充的法律救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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