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绪论
第2节 逻辑学的性质与作用
1.2.1 逻辑学的性质
逻辑学的研究对象,决定了它具有区别于其他学科的独特性质,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人类性
人类的成员千差万别,各民族的语言文化各不相同,但都有思维,这就决定了思维的逻辑形式及其规律之共同性。人们在思想交流与社会交际中,必须运用共同的逻辑形式与方法,遵守思维的逻辑规律。这样,逻辑学就成为适合人类的共同工具。人类成员可以属于不同的**、**,可以属于不同的民族,可以拥有各自不同的文化背景和相差很大的生活习俗,但都需要正常思维,需要正常交往,这就都需要作为认识工具的逻辑学。逻辑学不是世界观,而是一门普适性的科学。逻辑学的研究对象决定了它没有**性与民族性,而具有全人类性。从这种���义上说,逻辑学是一元的,即使因文化不同而在语言表达上有一定差异,但全人类的逻辑却是共同的。
2.基础性
逻辑学的研究对象,决定了它的基础学科性质。无论用什么语言表达思想、构建理论,都离不开对思维的逻辑形式的了解与把握,不能违反逻辑的规则、规律,不能脱离对逻辑方法的运用。从这种意义上说,逻辑是其他学科的基础。事实上,逻辑学在各门具体学科中的应用,促进了这些学科的发展,推动了学科交叉与相互渗透,催生了新兴学科。分析哲学的诞生与发展,相对论和量子论的建立,语言哲学的形成,计算机的诞生,人工智能的兴起,都有逻辑学即经典逻辑与非经典逻辑的功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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