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则篇
1.为什么人身保险合同须以保险利益为基础?
当一个人需要一份人身保险时,他本身首先就要遇到这样两个问题,他可不可以买?保险公司可不可以卖给他?买保险的目的毫无疑问是具有经济利益目的的,这个经济利益用保险的术语来讲就是保险利益(或称之为可保利益),而这个经济利益(保险利益)归属于谁,谁该享有这个保险利益,这是一个非常实际的,而且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也是保险合同成立或生效的基础和前提问题。因为无论是中国的保险法还是外国的保险法均明文规定,“没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那么什么是保险利益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是指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具有的法定关系及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这是判断投保人是否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根据。如没有这个根据,则说明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即便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了人身保险合同,该合同亦是无效的,法律上设置保险利益这一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的生命、身体、健康权益,并防止及避免赌博和道德风险行为。因此,保险利益构成了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一项主要原则。可以这么说,人身保险合同自始起,就有保险利益的要求,保险利益是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是人身保险合同的基础及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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