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书
李某盗窃案刑事裁定书
抗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李某(自报),曾用名李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
辩护人,上海御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08年9月3日作出第337号刑事判决。判决后,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判决认定罪名错误导致量刑畸轻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08年10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指派检察员石宝清、代理检察员顾亚春出庭支持抗诉。上诉人李某及辩护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
上海H航空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运公司)成立于2002年3月,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被告人李某系该公司驾驶员,朱某某、熊某某系搬运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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